关于不予撤销陕西吉盛矿业能源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9-22 17:42:22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予撤销陕西吉盛矿业能源有限公司

变更登记的决定

陕西吉盛矿业能源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6日,我局收到张琳《撤销冒名登记申请书》,反映你公司2006年9月12日股东、监事变更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张琳称只是把房子租给了你公司,对该次工商变更登记并不知情,请求撤销张琳在你公司的股东和监事身份。经我局调查,张琳曾任职天津钢管公司销售科工作人员及西安多采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两公司曾与你公司发生多笔经济往来。我局认为张琳对你公司2006年9月12日变更登记知情。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我局决定不予撤销你公司2016年9月12日股东、监事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上一条:陕西省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公示

下一条: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公告〔2021〕24号

  1. 打印    关闭
相关资讯>>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