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陕市监信处字〔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3-08 10:04:26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陕市监信处字〔2023〕1号

当事人:陕西盛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610000100061501

住所:西安市高新五路16号尚品格蓝B1003室

法定代表人:马新花

狄洁姗反映陕西盛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月21日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对本人担任股东等信息并不知情,向我局申请撤销狄洁姗在该公司的股东等信息。我局收到狄洁姗投诉举报后,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2008年1月21日设立登记材料中《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首次股东会议决议》《公司章程》等4份材料上“狄洁姗”笔迹非狄洁姗本人所签,该4份材料为虚假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狄洁姗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存在涉嫌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2.陕西盛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档案,证明狄洁姗担任股东及任职情况;

3.2022年3月2日对陕西盛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进行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记录表,2022年12月6日西安伟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尚品格蓝管理处出具的地址证明,证明当事人住所无法联系。

4.2022年4月11日邮寄给马新花和张哲的询问通知书和快递,证明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5.2022年5月10日,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发布的公告,证明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6.2022年3月31日,该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截图,证明检查人员履行了公告程序。

7.2022年11月16日,《陕西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证明公司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申请书中狄洁姗签名笔迹与样本签名笔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

2022年11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陕市监处告〔2022〕8号《拟撤销设立登记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内容及以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2008年1月21日设立登记时冒用狄洁姗签字,侵犯了狄洁姗合法权利,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且不协助行政机关调查亦未对其违法行为作出改正,属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当事人2008年1月21日设立登记。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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