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听证告知书
陕市监信听字〔2023〕4号
陕西明扬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贺小利:
李向明提出的陕西明扬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一事,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拟作出撤销设立登记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撤销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2002年4月26日设立登记材料中《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3份材料上“李向明”笔迹非李向明本人所签,该3份材料为虚假材料,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在你公司涉嫌冒名登记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2002年4月26日设立登记时冒李向明签名,侵犯了李向明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撤销你公司2002年4月26日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宋利东 李肖静
联系电话:029—86138809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