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陕西美阁网络信息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8-07 19:02:17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撤销陕西美阁网络信息科技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决定

陕西美阁网络信息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2016年6月27日的变更材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在落款“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有签名字迹“王正芳”。《达州金证司法鉴定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王正芳”签字笔迹(复制件),不是出自王正芳本人的笔迹。该次变更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和领照人徐张婷来我局接受了询问并表明:她上班的西安康泽财务公司让她提交的该公司变更资料,没有见过王正芳本人及身份证原件,登记材料真假也不知道。通江县涪阳镇下口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王正芳2015年以后在家以务农为主没有开公司的时间和身体条件;且公告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因此足以证明王正芳对其身份信息被你公司用以变更登记的事实不知情。我局认为:陕西美阁网络信息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6月29日变更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假冒王正芳签字,侵犯了王正芳合法权利,且未对其违法行为作出改正,属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我局决定撤销陕西美阁网络信息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6月29日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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