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市监质监〔2019〕24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2019年采暖季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
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质检机构:
按照《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陕西省关中地区散煤治理行动方案(2019-2020年)》要求,为配合做好我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我省散煤生产环节和流通质量的监管,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2020年散煤质量治理工作方案》,省局决定在2019年采暖季内对省内关中八市区的洁净煤配送中心和洁净煤销售网点的民用散煤、民用型煤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产品种类
民用散煤、民用型煤。
二、抽查范围、批次
具体抽查范围、批次见附件1。
三、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民用散煤、民用型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和检验,按照省生态环保厅、省市场监督局《关于做好煤炭、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19〕92号)所执行的方案进行抽检。
四、承检单位
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和陕西华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监督抽查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承检单位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完成监督抽查工作。
(二)具体实施。承检单位分月完成抽样工作、检验工作及当月抽检结果确认和异议处理工作。对企业提出异议要求复检的要将情况报省局质量监督处,再按照复检委托单要求开展异议复检。并将当月抽样单、检验报告(包含合格报告和不合格报告)及结果确认有关资料以EMS快件形式寄送至企业所在地的市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承检单位于每月31日前将《2019年民用散煤、民用型煤产品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抽样数量反馈表》(附件2)、合格产品及其企业名单、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名单(附件3)电子版上报省局质量监督处,电子邮箱991001097@qq.com。
相关市(区)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后处理工作,并按月及时将后处理结果上报省局质量监督处。当月无法完成的后处理工作,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有关时限规定可顺延至下月完成。
(三)结果汇总。承检机构对2019年采暖季检验结果及相关情况核对无误后,于2020年4月10日前完成监督抽查结果汇总上报工作,同时将附件2、附件3、附件4、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结果确认的快件单复印件(原始投递单及邮件处理过程单)、监督抽查总结等材料按要求一并报送至省局。监督抽查总结包括:监督抽查基本情况、产品质量状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需要采取的措施及建议。上报纸质总结材料一式二份,快件请发EMS,同时上报电子版,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991001097@qq.com。
2020年4月10日前,由承检机构完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信息系统(http://sxjcjg.4ugood.net/)中监督抽查结果网上录入工作。
(四)联系方式。
抽检异议及结果汇总联系人:宋超,联系电话:029-86138239,快件请发EMS,地址: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处2204房.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739号,邮编:710021
后处理相关情况联系人:寇耀国,联系电话:029-86138906,快件请发EMS,地址: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处2201房.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739号,邮编: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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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督抽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抽查工作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更改和调整。对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按照该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承检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按省局的统一要求,立即组织力量,周密部署、迅速落实,要组织抽样和检验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标准、规范和制度,确保抽样和检验工作公平、公正、规范。
(三)严格实行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不能参与对自己所抽样品的检验,抽样人员和抽样企业采取“双随机”方式。
承检机构在抽样前应当主动和相关市(区)、县局联系,保证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各市(区)局要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参与抽样和检验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抽查范围及生产企业名单进行抽样,按照总局有关要求,依法、科学、公正地完成抽检任务。
(四)在生产企业抽取的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本次监督抽查不收取检验费用。对拒检企业,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承检机构在抽样时需出示监督抽查通知文件和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抽样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实施方案规定的抽样要求完成抽样工作,不得违规抽样。
对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抽样。
(六)承检机构在检验中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七)受检企业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检机构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附件:1.2019年民用散煤、民用型煤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范围及批次分配表
2.2019年民用散煤、民用型煤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抽样数量反馈表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4.2019年民用散煤、民用型煤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抽样企业汇总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2日
附件1
2019年民用散煤、民用型煤产品质量专项
监督抽查范围分配表
产品名称 |
抽查范围 |
抽查批次 |
承检单位 |
民用散煤 民用型煤 |
咸阳、渭南 |
107 |
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 |
民用散煤 民用型煤 |
西安、铜川、宝鸡 |
107 |
陕西华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附件2
2019年民用散煤、民用型煤产品质量专项
监督抽查抽样数量反馈表
承检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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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产品类别 |
抽查具体名称 |
抽样数量(批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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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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