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26号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9 10:29:02  

陕市监发【2020】44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26号令)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省级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该《办法》转发你们,望认真学习并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限定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各市局、各单位要紧紧围绕“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这一要求开展地方标准制定工作,严禁超范围制定地方标准。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加快清理和废止已有的一般性工业产品标准、产品检验方法标准以及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等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市级地方标准立项前应报省局批准之后,方可下达立项文件。各市局应在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将省局立项批复文件、申请备案文件、标准文本(含电子版)、编制说明和标准发布公告各一份报省局,由省局汇总后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进行统一备案。各市局应在标准发布后20日内,主动将地方标准在其门户网站和“陕西省地方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http://219.144.196.28/std/db_std.asp)公布其制定的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

三、严格落实地方标准申报主体。《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从2020年7月开始,省、市市场监管局只可接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立项申请,不得接收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以及公民提交的立项申请。

各设区市地方标准其他工作按照陕市监标〔2019〕1号文件执行。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按照《地方标准制定规范》(DB 61/T 1214—2018)执行。

附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26号令)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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