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市监发〔2022〕402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行政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10月11日第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2日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局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以下简称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服务市场监管科学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行政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各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 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市场监督管理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各处室、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各处室、各单位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和数据的真实性;应当加强业务范围内的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数据自动生成和即时分析。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六条 综合规划处负责统一申报省局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项目牵头处室、单位提供申报所需材料。
第七条 涉及省局全局的综合性统计调查项目由综合规划处牵头制定,各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各相关处室、单位制定,涉及部分处室、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其中一个处室或单位牵头制定。省局所有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报省统计局审批。
第八条 各处室、各单位开展统计调查,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九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一并报经审批。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按程序报经省统计局批准。
第十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十一条 省局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省局综合性统计资料由综合规划处管理,各处室、各单位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各处室、各单位管理,涉及部分处室、单位的统计资料由牵头处室、单位管理。统计资料移交档案室时,应当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各处室、各单位报送的统计资料,由统计工作人员签字,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向省局外部报送的综合性统计资料,报经省局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审批;各处室、各单位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资料,报经省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批;涉及部分处室、单位的统计资料,报经省局牵头处室、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批。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综合规划处负责省局综合性统计资料的公开发布,其他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业务范围内统计资料的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拟对外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应当报经省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拟对外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原则上应当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统计调查制度》等经备案或审批的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定期产生的市场监管主要指标数据。
第十七条 各处室、各单位应当对拟对外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校和评估;对公开发布后可能产生的影响,要有准确判断和应对措施;视情对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进行解读。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八条 综合规划处负责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省局统计工作制度;
(二)协调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统计局安排的统计调查任务;
(三)牵头开展省局综合性统计调查工作;
(四)组织、协调省局各处室、各单位及时、准确填报综合性统计报表和调查表,对各处室、各单位汇总、审核、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总体把关和数据审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上报;
(五)组织、协调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协调为省局和有关方面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
(七)协调、指导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关统计工作;
(八)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
(九)协调推进省局统计工作信息化,推动数据共享;
(十)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其他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事项。
第十九条 其他各处室、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统计局安排的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任务;
(二)负责开展本级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
(三)负责本级业务范围内的统计数据的录入、审核、报送工作;
(四)督促相关处室、单位和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报送业务范围内的统计数据、报表和调查表;
(五)对相关处室、单位和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查,对审查发现的异常数据核实确认;
(六)负责全省业务范围内的统计数据汇总、审核、报送工作;
(七)组织、协调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分析工作;
(八)按照规定,为省局和有关方面提供业务范围内的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
(九)协调、指导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关业务统计工作;
(十)组织、协调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十一)推进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信息化,推动数据共享;
(十二)组织对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其他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信息中心为统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负责相关统计信息化系统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各单位应当选配与相关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工作人员。统计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统计业务知识,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
(二)负责统计数据收集、录入、审查、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
(三)督促相关处室、单位和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报送统计数据、报表和调查表;
(四)管理本处室、本单位的统计资料,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
(五)其他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各单位统计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统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及时选配新的统计工作人员接替,办清交接手续,并告知综合规划处。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各单位及所有统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落实数据质量责任制,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第五章 统计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处室、各单位和统计工作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 省局依法对各处室、各单位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适时通报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和数据质量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局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处室、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统计职责、履职不到位的处室、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