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殡葬行业价格行为指引

  发布时间:2024-03-25 09:50:08  

殡葬行业关系民生、连着民心,牵动着千家万户。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工作,解决殡葬领域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提高优质殡葬服务供给能力,保障群众逝有所安,有利于增进民生福祉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规范殡葬行业价格行为,引导和促进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丧事承办人和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殡葬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秩序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殡仪馆(殡葬服务单位)、城市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城市经营性公墓)、殡葬服务中介机构(提供代办服务、丧事服务以及销售殡葬用品的机构和个人)等殡葬服务经营主体。

二、殡葬服务价格形式

殡葬服务中的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殡葬服务中的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遗体告别等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述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定价部门确定。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特需殡葬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和价格由殡葬服务单位等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实行明码标价。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殡仪馆、城市公墓、殡葬代理服务机构等殡葬服务经营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收银服务、商品展示等醒目区域,以适当形式(具体包括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价目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消费者方便和有效获悉的标价形式)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公示时要将殡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特需服务内容及收费予以明显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为丧事承办人提供殡仪馆内相关事项的代办服务,应按照殡仪馆发票金额代收代付。

殡仪馆、城市公墓、殡葬代理服务机构等殡葬服务经营主体应当明确标示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具有重要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材质、规格、等级,以及时限、条件等价格附加性要求,且做到真实有依据。

四、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一)殡仪馆(殡葬服务单位)。殡葬服务单位在开展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过程中,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等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殡葬服务单位不得违反公平、自愿的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丧属接受服务或搭售殡葬用品。不得引导丧户在馆内购买骨灰盒和其他丧葬用品,违背丧户意愿,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交易服务价格。不得将部分殡仪服务项目以套餐形式强制捆绑收费,限制丧属自带骨灰盒,严重损害群众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

(二)城市公墓(含城市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要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信原则,合理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销售殡葬用品、提供殡葬服务及提供网络祭扫、代祭服务、敬献鲜花等替代性服务时不得实施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搭售、强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设置强制消费或最低消费的套餐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变相提高殡葬用品以及服务价格。公墓经营单位销售公益性公墓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对于自主定价的经营性公墓,不得实施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操纵市场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等价格欺诈行为。

(三)殡葬服务中介机构。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包括但不限于降价、打折,以及采用满立减、满立折、特价等方式开展价格促销的),应当标示有两个价格:一是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二是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销售现价。应当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并确保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不得为吸引客户时低报价,在提供服务时以特别服务要增加服务项目为名另行加收费用,或利用丧事承办人对行业服务规程不熟悉又碍于情面的心态减少服务项目。殡葬服务中介机构销售殡葬用品时不得存在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五、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拒不配合价格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殡葬服务经营主体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法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退还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殡葬服务单位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构成价格欺诈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民政等部门,加大对殡葬行业价格行为的督导抽查和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殡葬服务经营主体巧立名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强制捆绑消费、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典型违法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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