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6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0-04-16 17:08:47  

类 别:A

签发人:张小宁

陕市监函〔2020〕326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6号

建议的答复函

周敏代表:

您“关于加强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的政策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就提案中涉及市场监管方面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关于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的指导意见》(农市发〔2019〕5号)精神,促进“互联网+”与农业农村深度融合,优化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助力农民脱贫增收,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省农业农村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正在加紧制定《“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建设目标、主要任务等作了具体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和市场监管职能,下一步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的支持。

(一)以上网销售为抓手,健全农产品市场营销体系。鼓励支持市、县加快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支持建设40个左右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统筹组织开展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品牌、认证等服务,完善股份合作、订单农业等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小农户特别是贫困户与特色产业发展有机衔接。指导各地开展绿色、有机认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保护,制定省市共建提升示范市考核评价方案,对标共建责任书,督促渭南、安康、商洛3市推进落实“五覆盖、四提升”重点任务。开展地理标志资源普查,摸清优质特色地理标志产品底数,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保护,强化农产品商标、粮油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推广“公司+商标+基地”产业化经营模式。优化陕西特色农产品展示网功能,确保以展示促进销售取得实效;持续开展“千店进百市”活动,支持新建、改造陕西特色农产品品牌店、形象店100家;因地制宜建设完善县级、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150个;完善“供销e家”省级电商服务平台建设,发挥省级平台数据汇总分析优势,构建优质特色农产品经营服务网络。加强与阿里巴巴、京东、邮政等知名电商平台合作,授权在阿里巴巴平台销售和推广陕西地理标志农产品,与京东集团在产销衔接、仓储资源、品牌营销等多个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与中国邮政陕西公司合作开展惠农寄递服务,实现物流全面覆盖“3+X”工程、优势区域公用品牌生产基地、合作社、农户。

(二)以优质特色为目标,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出台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开展国家级和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建立陕西农业品牌目录制度,鼓励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及产品品牌申报国家级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和陕西农业品牌目录,组织农业品牌建设和农产品电商人才培训。围绕“3+X”工程,着力打造洛川苹果、陕西猕猴桃、陕西羊乳、大荔冬枣、泾阳茯茶、陕南食用菌、陕北小杂粮和休闲农业等在全国影响力大、辐射带动范围广、市场竞争力强的区域公用品牌,扶持壮大一批企业和产品品牌。持续高质量推进“三年百市”品牌营销行动,加强展会前沟通对接,进一步深化细化农产品展览展示活动,抓好茶博会、农交会和我省的海南陕西特色农产品产销对接会等相关工作,积极组织参加贫困地区农产品产销对接,加强农业品牌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陕西农业品牌推介宣传机制。以“庆丰收、迎小康”为主题,引导各地办好农民丰收节,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宣传品牌农产品,每个县选择一个村举办庆祝活动,进一步推动丰收节下基层,努力让节庆活动成风化俗。办好国际茶日活动,在产茶、加工茶的县(区)举办相应活动,促进茶产业与休闲农业、文旅相结合,提升陕茶的品牌影响力。强化农业品牌监督管理,落实品牌行业管理,建立健全品牌授权管理、标识包装使用制度,加大对农业品牌的保护力度,建立产品质量、品牌信誉等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切实保护我省农业品牌的良好形象。

(三)以产业规范为依托,推进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健全“3+X”特色产业规范化生产标准,建设涵盖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包装标识等全产业链的标准综合体,强化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及其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分等分级、农产品包装、储存、运输与产品追溯等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支持农业全产业链安全、质量、服务、支撑标准研制,着力构建产前、产中、产后全要素、全链条、多层次的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支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设立快速检测点,为电商企业销售农产品提供便捷高效的检测服务。鼓励电商企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市场主体制定满足需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修订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强化考核评价,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农产品入网销售许可制度,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加强对农产品网络销售抽检力度,年网络农产品抽检量不低于食品抽检总量的5%。

最后,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7日

 




上一条: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32号建议的答复函

下一条: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77号建议的答复函

  1. 打印    关闭
相关资讯>>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