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5-10 14:28:54  

陕市监通告〔2021〕35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委托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行使部分

行政执法权的通告

我局决定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行使,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

二、委托范围

我局对纤维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执法检查权。

三、委托事项

依法对纤维及其制品开展行政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对查证属实的相关违法行为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执行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6年5月8日止。

特此通告。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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