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市监发〔2021〕301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确定相关区域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责任范围的通知
西安市、榆林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
为解决我省部分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对省级直管的行政区域内未设置综合检验机构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责任范围划分通知如下:
一、韩城市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由西安特检院承担。
二、杨凌示范区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由省特检院承担。
三、神木市、府谷县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由榆林市特检院承担。
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向承担定检责任的检验机构依法申请定期检验。各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及时开展责任区域的检验业务,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供高质量的检验服务。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