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听证告知书
陕市监信听字〔2021〕2号
陕西扬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娜、候何芬:
任大为提出的陕西扬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一事,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拟作出撤销设立登记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撤销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2006年9月27日设立登记材料中《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陕西扬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决议》、《陕西扬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等5份材料上“任大为”签名笔迹与样本签名不是同一人笔迹,该5份材料为虚假材料,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在你公司涉嫌冒名登记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2006年9月27日设立登记时冒任大为签名,侵犯了任大为合法权利,未配合调查,且未对违法行为作出改正,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撤销你公司2006年9月27日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宋利东 陈晓瑗
联系电话:029—86138565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