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撤销陕西博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登记的决定
陕西博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2000年12月11日设立登记材料中《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书》、《陕西博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1次董事会议选举和聘请下列人员为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章程》等4份材料上“刘岗”笔迹非刘岗本人所签,该4份材料为虚假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涉嫌冒名登记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2000年12月11日设立登记时冒刘岗签名,侵犯了刘岗合法权利,未配合调查,且未对违法行为作出改正,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00年12月11日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