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陕市监信处字〔2023〕2号
当事人:陕西天济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6100002019857
住所:西安市西五路83号商业友谊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
冯永强反应陕西天济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1月23日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对本人担任股东等信息并不知情,向我局申请撤销冯永强在该公司的股东等信息。我局收到冯永强投诉举报后,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2003年1月23日设立登记材料中《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首次股东会议决议》《公司章程》等4份材料上“冯永强”笔迹非冯永强本人所签,该4份材料为虚假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冯永强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存在涉嫌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2.陕西天济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证明冯永强担任股东及任职情况。
3.冯永强2023年2月7日提交的2022年12月8日《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公司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申请书中冯永强签名笔迹与样本签名笔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
4.2023年2月16日,该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截图,证明检查人员履行了公告程序。
5.2023年3月6日邮寄给公司登记地和崇楠的询问通知书(退回件),证明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6.2023年3月15日刘建伟询问笔录,证明冯永强和刘建伟对公司设立登记情况不知情,未参与经营活动。
7.2023年3月17日,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发布的公告,证明与崇楠无法取得联系。
8.2023年3月21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陕西天济实业有限公司未涉案截图。
9.2023年3月22日冯永强询问笔录。
10.2023年3月31日对陕西天济实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进行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当事人住所无法联系。
11.2023年5月18日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发布的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利害关系人崇楠。
2023年5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冯永强及利害关系人刘建伟送达了陕市监信听字〔2023〕3号《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2003年1月23日设立登记时冒用冯永强签字,侵犯了冯永强合法权利,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且不协助行政机关调查亦未对其违法行为作出改正,属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当事人2003年1月23日设立登记。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26日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