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陕市监审处字〔 2023 〕 1 号

  发布时间:2023-10-10 09:52:52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陕市监审处字〔2023〕1号

当事人:陕西悦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610000100623258

住所: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49号海天旅游宾馆810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瑞

都成益、李秋荣等10名同志反映陕西悦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3月28日注销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向我局申请撤销陕西悦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我局收到投诉举报后,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2016年3月28日注销登记时所提交的清算报告隐瞒巨额债务,一直没有清偿,涉及李秋荣本人3万元。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都成益、李秋荣等10人举报材料及李秋荣提交的《撤销虚假登记申请书》,证明当事人存在涉嫌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2.李秋荣提供的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借据、收息凭证,附加协议,证明当事人与举报人有债权债务关系。

3.检察院起诉书, 证明当事人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

4.当事人2016年3月28日在我局办理注销登记档案,证明张家瑞和李海军为该公司股东和清算组成员。

5.2023年5月31日,李秋荣的询问(调查)笔录。

6.2023年6月2日邮寄给张家瑞和李海军的询问通知书和快递,证明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7.2023年6月13日,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发布的公告,证明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8.2022年7月17日,该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截图,证明办案人员履行了公告程序。

2023年9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内容及以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2016年3月28日在我局办理注销登记时隐瞒债务情况,侵犯了李秋荣合法权利,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且不协助行政机关调查亦未对其违法行为作出改正,属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当事人2016年3月28日注销登记。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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