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用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3-27 09:16:25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8号)有关规定,现将电动自行车用电池(铅酸、锂离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公布。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

(联系电话:029-86138662)

附件:1.电动自行车用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1

电动自行车用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取样品8只,其中4只为检验样品,另外4只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GB/T 22199.1—2017)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2hr容量

GB/T 22199.1-2017

2

大电流放电

GB/T 22199.1-2017

3

能量密度

GB/T 22199.1-2017

4

低温容量

GB/T 22199.1-2017

5

快速充电能力

GB/T 22199.1-2017

6

防爆能力

GB/T 22199.1-2017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相关产品标准

GB/T 22199.1-2017《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技术条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2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组,其中1组作为检验样品,1组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I2(A)放电

GB/T 36972—2018

2

低温放电

GB/T 36972—2018

3

过充电

GB/T 36972—2018

4

过充电保护

GB/T 36972—2018

5

过放电保护

GB/T 36972—2018

6

短路保护

GB/T 36972—2018

7

放电过流保护

GB/T 36972—2018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上一条:关于2023年民用煤制品质量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告

下一条:关于批准发布《原林检验》等406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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