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撤销陕西三特实业有限公司
登记的决定
陕西三特实业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9日,刘刚反映被错误登记为陕西三特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特向我局申请撤销刘刚在你公司的股东信息。刘刚提交了西安市雁塔区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3民初1542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终21589号,一、二审认定:刘刚系被错误登记为陕西三特实业有限公司股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我局认为刘刚被虚假登记为陕西三特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1994年6月30日设立登记时刘刚的股东资格。
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