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予撤销陕西曦源实业有限公司
登记的决定
陕西曦源实业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日,陈保卫反映陕西曦源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向我局申请撤销其在你公司的股东资格。
经查,陈保卫与你公司就相关股东资格纠纷,已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生效判决。依据《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陕0102民初21468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陕01终1627号,初、终审认定:陈保卫主张其并非陕西曦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我局认为陈保卫被虚假登记为陕西曦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决定不予撤销你公司2001年2月13日设立登记时陈保卫的股东资格。
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