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燃气气瓶安全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31 14:55:45  

公告〔2024〕15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燃气气瓶安全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镇燃气安全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市场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燃气安全巩固提升阶段工作要求,结合目前液化石油气充装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非法充装、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来源不明气瓶以及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的,一律吊销充装许可资质。

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规定处于二十万元顶格处罚,并停业整顿6个月。

三、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气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规定处于十万元顶格处罚,并停业整顿3个月。

四、燃气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检验机构处于二十万元顶格处罚,并停业整顿6个月。

以上规定从2024年6月1日执行,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燃气气瓶充装检验不规范行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029-86138283;投诉举报邮箱:sxtsj12315@163.com。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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