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予撤销陕西呈启广告有限公司
登记的决定
陕西呈启广告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1日,王骊向我局反映,你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股东,向我局申请撤销王骊在你公司的股东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我局于2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涉案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陕西康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事项说明》记载:王骊缴纳人民币30万元,已于2003年8月26日缴存西安市雁塔区辛家坡农村信用合作社万寿路分社人民币临时账户(账号:0402060201133202)30万元。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及相关人员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了《询问通知书》,法定期限内无人接受调查或提供证据材料。申请人王骊除了提交的《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笔迹鉴定意见书》以及自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以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经我局对全部案件材料审核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你公司冒用王骊身份取得登记。我局决定不予撤销你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