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告知书-陕市监信听字〔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8-05 09:43:39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听证告知书

陕市监信听字〔2024〕2号

陕西荣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张丰莲: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陕西荣鑫源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我局将拟作出撤销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龚静反映陕西荣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在其不知情情况下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向我局申请撤销该次登记。

经查,沙洋县马良水陆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领取信息表说明龚静2007年12月18日-2017年12月18日有效的身份证在2009年7月28日又重新办理,证明办理公司登记的身份证为丢失的身份证。该公司2013年9月26日设立登记有关工商登记档案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签名处是“龚娟”字样而不是“龚静”,龚静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曾用名没有龚娟,证明登记材料中有虚假签字。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标称时间为“2013年9月17日”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龚静”手写体字迹不是出自龚静笔迹。另该公司住所登记的房产证复印件(西安市房权证字第1100104017-23-1-12413号)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张丰莲。表明张丰莲对公司情况知道。公告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向我局提出异议。因此足以证明龚静对其身份信息被陕西荣鑫源商贸有限公司用以登记的事实不知情。我局认为:陕西荣鑫源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9月26日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假冒龚静签字,侵犯了龚静合法权利,且未对其违法行为作出改正,属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拟撤销陕西荣鑫源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9月26日设立登记登记中涉及龚静的内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宋利东 李肖静

联系电话:029—86138803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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