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陕西荣鑫源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9-14 09:57:03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撤销陕西荣鑫源商贸有限公司

登记的决定

陕西荣鑫源商贸有限公司:

龚静反映陕西荣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在其不知情情况下2013年9月26日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向我局申请撤销该次登记。

经查,沙洋县马良水陆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领取信息表说明龚静2007年12月18日-2017年12月18日有效的身份证在2009年7月28日又重新办理。该公司2013年9月26日设立登记有关工商登记档案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签名处是“龚娟”字样而不是“龚静”,龚静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曾用名没有龚娟,证明登记材料中有虚假签字。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标称时间为“2013年9月17日”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龚静”手写体字迹不是出自龚静笔迹。公告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向我局提出异议。因此证明龚静对其身份信息被陕西荣鑫源商贸有限公司用以登记的事实不知情。我局认为:陕西荣鑫源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9月26日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假冒龚静签字,侵犯了龚静合法权利,且未对其违法行为作出改正,属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我局决定撤销陕西荣鑫源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9月26日设立登记登记中涉及龚静的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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