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制品和商品煤等2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9-19 15:01:31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8号)有关规定,现将煤制品和商品煤等2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公布。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

(联系电话:029-86138662)

附件:1.煤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1

陕西省煤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领域、实体店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

1.1民用散煤抽样方法和数量依照GB/T 475-2008中的规定进行确定。如取样现场具备制样条件,现场制备成粒度小于13mm的煤样2份,每份质量不少于15kg;也可制备成粒度小于6mm的煤样2份,每份质量不少于3.75kg。两份样品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用样品。

1.2民用型煤抽样方法和数量按GB 34170-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中的规定进行确定。

蜂窝煤:

从蜂窝煤库房或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五块蜂窝煤,再随机抽取其中两块分别封存,一块按照GB/T 474制备样品后进行质量指标试验;一块留存。

其他型煤:

从已包装好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两袋(箱)及以上样品,按照GB/T 474-2008《煤样的制备方法》规定的棋盘法或条带截取法缩分出两份,每份质量不少于4.0kg,分别封存,一份按照GB/T 474-2008制备样品后进行质量指标检验,一份留存。

2 检验依据

表1 民用散煤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一般分析试验煤样水分

GB 34169-2017

GB/T 212-2008

GB/T 30732-2014

2

灰分

GB 34169-2017

3

挥发分

GB 34169-2017

4

全硫

GB 34169-2017

GB/T 214-2007

GB/T 25214-2010

5

碳酸盐二氧化碳

GB 34169-2017

GB/T 218-2016

6

氟含量

GB 34169-2017

GB/T 4633-2014

7

汞含量

GB 34169-2017

GB/T 16659-2008

GB/T 16659-2024

SN/T 3511-2013

表2 民用型煤(蜂窝煤、其他型煤)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一般分析试验煤样水分

GB 34170-2017

GB/T 212-2008

GB/T 30732-2014

2

灰分

GB 34170-2017

3

挥发分

GB 34170-2017

4

全硫

GB 34170-2017

GB/T 214-2007

GB/T 25214-2010

5

发热量

GB 34170-2017

GB/T 213-2008

6

氟含量

GB 34170-2017

GB/T 4633-2014

7

汞含量

GB 34170-2017

GB/T 16659-2008

GB/T 16659-2024

SN/T 3511-2013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34169-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

GB 34170-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2

陕西省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领域、实体店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如下:

抽样数量:按GB/T 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中的规定进行确定。取样现场具备制样条件,现场制备成粒度小于13mm的煤样2份,每份质量不少于15kg;也可制备成粒度小于6mm的煤样2份,每份质量不少于3.75kg。两份样品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商品煤质量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灰分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GB/T 212-2008

GB/T 30732-2014

2

发热量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GB/T 213-2008

3

全硫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GB/T 214-2007

GB/T 25214-2010

4

氟含量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GB/T 4633-2014

5

汞含量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GB/T 16659-2008

GB/T 16659-2024

SN/T 3511-2013

6

全水分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GB/T 211-2017

7

一般分析试验煤样水分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GB/T 212-2008

8

氢含量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GB/T 30733-2014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上一条:关于2024年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告

下一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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