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及判定条件(试行)》的函

  发布时间:2024-10-17 14:57:23  

陕市监函〔2024〕683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及

判定条件(试行)》的函

 

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委《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相关要求,我局依据《指导意见》明确的个体工商户分型基本标准及判定条件,结合我省个体经济发展总体情况,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及判定条件(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赵阳,电话:86138392、18991999258,电子邮箱:1016186458@qq.com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

  

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及判定条件

(试行)

一、总体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保等数据完成。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具体分型标准,并采取系统自动判定方式,对分型结果进行标注。

二、分型周期

每年7月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陕西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网”分别标注为“生存型” “成长型”和“发展型”。每年8月中旬前将数据归集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其他时间根据统计分析、决策参考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判定。分型判定中,通过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和税务等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

三、查询公示

社会公众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等网站查询全省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支持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四、异议处理

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五、判定标准

(一)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分型标准

A.生存型:

符合分型条件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

成立2年(含2年)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

C.发展型:

成立2年(含2年)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名(含1名)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③拥有1件(含1件)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

④拥有1件(含1件)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专利。

(三)特殊类型

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基础上,进一步标注特殊经营类别。

A.季节性经营:

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①1年内曾办理税务“停业”;

②1年内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歇业”,但第二年一定时期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的。

B.困难户经营: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个人经营的经营者为“边缘易致贫户、脱贫易返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户籍人口;

②家庭经营的经营者及家庭成员为“边缘易致贫户、脱贫易返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户籍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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