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广告异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规定,现就药品广告异地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药品广告异地备案依据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二条: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二、法定条件
(一)申请人为陕西省区域外的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二)申报资料完整,申报的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及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三、提交材料
(一)承诺书(原件);
(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原审批机关审批的《广告审查表》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予以从重处罚,充分利用药品广告数据库,推进批准的药品广告等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承诺书
2.授权委托书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