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等6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19 16:06:36  

1.陕西食品用洗涤剂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陕西省一次性纸餐饮具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3.陕西省一次性塑料餐饮具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4.陕西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PET瓶及瓶坯等)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5.陕西省食品用复合膜袋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6.陕西省食品用非复合膜袋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陕西食品用洗涤剂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1.2 检验依据

表1食品用洗涤剂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总活性物含量

GB/T9985-2000

推荐性

QB/T 1994-1994

2

pH(25℃,1%溶液)

GB/T9985-2000

强制性

GB/T 6368-2008

3

去污力

GB/T9985-2000

强制性

GB/T9985-2000

4

荧光增白剂

GB/T9985-2000

强制性

GB/T9985-2000

5

甲醇

GB/T9985-2000

强制性

GB/T9985-2000

6

甲醛

GB/T9985-2000

强制性

GB/T9985-2000

7

砷(1%溶液中以砷计)

GB/T9985-2000

强制性

GB/T9985-2000

8

重金属(1%溶液中以铅计)

GB/T9985-2000

强制性

GB/T9985-2000

9

菌落总数

GB14930.1-2015

强制性

GB/T4789.2-2016

10

大肠菌群

GB14930.1-2015

强制性

GB/T4789.3-2016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1.3 判定规则

1.3.1依据标准

GB/T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4789.2-2016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1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6367-2012 表面活性剂 已知钙硬度水的制备

GB/T 6368-2008 表面活性剂 水溶液pH值的测定 电位法

GB 14930.1-2015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

QB/T 1994-1994 沐浴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或公示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

1.3.2 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1.3.3 综合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1.4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1.4.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1.4.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4.3微生物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2 陕西省一次性纸餐饮具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流通领域(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2 检验依据

表1纸杯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大肠菌群

GB 4806.8-2016

强制性

GB 14934-2016

2

沙门氏菌

GB 4806.8-2016

强制性

GB 14934-2016

3

霉菌

GB 4806.8-2016

强制性

GB 4789.15-2016

4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8-2016

强制性

GB 31604.2-2016

5

总迁移量

GB 4806.8-2016

强制性

GB 31604.8-2016

6

重金属

GB 4806.8-2016

强制性

GB 31604.9-2016

7

铅(Pb)

GB 4806.8-2016

强制性

GB 31604.34-2016

8

砷(As)

GB 4806.8-2016

强制性

GB 31604.38-2016

9

荧光性物质

GB 4806.8-2016

强制性

GB 31604.47-2016

10

甲醛

GB 4806.8-2016

强制性

GB 31604.48-2016

11

感官指标

GB/T 27590-2011

推荐性

GB/T 27590-2011

12

渗漏性能

GB/T 27590-2011

推荐性

GB/T 27590-2011

13

杯身挺度

GB/T 27590-2011

推荐性

GB/T 27590-2011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备注

表2纸碗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大肠菌群

GB 4806.8--2016

强制性

GB 14934-2016

2

沙门氏菌

GB 4806.8-2016

强制性

GB 14934-2016

3

霉菌

GB 4806.8-2016

强制性

GB 4789.15-2016

4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8-2016

强制性

GB 31604.2-2016

5

总迁移量

GB 4806.8-2016

强制性

GB 31604.8-2016

6

重金属

GB 4806.8-2016

强制性

GB 31604.9-2016

7

铅(Pb)

GB 4806.8-2016

强制性

GB 31604.34-2016

8

砷(As)

GB 4806.8-2016

强制性

GB 31604.38-2016

9

荧光性物质

GB 4806.8-2016

强制性

GB 31604.47-2016

10

甲醛

GB 4806.8-2016

强制性

GB 31604.48-2016

11

渗漏性能

(水、油)

GB/T 27591-2011

推荐性

GB/T 27591-2011

12

抗压强度

GB/T 27591-2011

推荐性

GB/T 27591-2011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备注

注:① 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3 判定规则

2.3.1依据标准

GB/T 27590-2011 纸杯

GB/T 27591-2011 纸碗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 4789.1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5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通则

GB 31604.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

GB 31604.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 31604.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总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GB 31604.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铅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3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砷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纸、纸板及纸制品中荧光增白剂的测定

GB 31604.4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甲醛迁移量的测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2.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2.3.3 综合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2.4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2.4.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2.4.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2.4.3微生物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3 陕西省一次性塑料餐饮具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3.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流通领域(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3.2 检验依据

表1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及备案企标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负重性能1

GB/T 18006.1-2009

推荐性

GB/T 18006.1-2009

2

耐温性能2

GB/T 18006.1-2009

推荐性

GB/T 18006.1-2009

3

总迁移量

GB 4806.7-2016

强制性

GB 31604.8-2016

4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7-2016

强制性

GB 31604.2-2016

5

重金属

GB 4806.7-2016

强制性

GB 31604.9-2016

6

脱色试验3

GB 4806.7-2016

强制性

GB 31604.7-2016

7

大肠杆菌

GB 14934-2016

强制性

GB 14934-2016

8

沙门氏菌

GB 14934-2016

强制性

GB 14934-2016

9

霉菌

GB 14934-2016

强制性

GB 4789.15-2016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备注

1、负重试验仅对在盛装食品后有可能堆码或手握的餐盒、碗、杯等一次性餐饮具、对刀、叉、勺、筷、碟、盘以及有外托的一次性内衬餐饮具不做要求。

2、耐温性能中:耐热水试验仅对有可能盛装热菜、热食物及热饮的盒、杯、碗等一次性餐饮具有要求,对无需耐温的盘、碟、刀、叉、筷等一次性餐饮具不做要求,对标识不耐温的一次性餐饮具也不做要求;耐热油试验仅对有可能盛装热菜、热食物的盒、碗等一次性餐饮具有要求,对无需耐热油的盘、碟、刀、叉、筷等一次性餐饮具不做要求,对一次性水杯也不做要求,对标识不耐温的一次性餐饮具也不做要求。

3、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表2聚丙烯饮用吸管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总迁移量

GB 4806.7-2016

强制性

GB 31604.8-2016

2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7-2016

强制性

GB 31604.2-2016

3

重金属

GB 4806.7-2016

强制性

GB 31604.9-2016

4

脱色试验1

GB 4806.7-2016

强制性

GB 31604.7-2016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备注

1、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注:① 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3.3 判定规则

3.3.1依据标准

GB/T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GB/T 24693-2009 聚丙烯饮用吸管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 4789.1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5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通则

GB 31604.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

GB 31604.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 31604.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总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3.3.3 综合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3.4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3.4.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3.4.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3.4.3微生物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4陕西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PET瓶及瓶坯等)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4.1 抽样方法

4.1.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4.1.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因部分企业生产工艺限制,可在连线灌装生产线上随机抽取)内随机抽取。

随机数用骰子方法产生。

PET瓶: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个,每批不超过50万个。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50只(其中3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并配套同等数量瓶盖。

PET瓶坯:抽样基数不少于150个,每批不超过200万个。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50只(其中3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并配套该规格瓶坯吹塑成型的瓶子30只。

4.1.3 样品处置

现场抽样对每份所抽的样品均应编号标识。封样后,送至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4.1.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查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

4.2 检验依据

表1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PET瓶及瓶坯等)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乙醛

QB/T 2357-1998

BB/T 0060-2012

及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推荐性

QB/T 2357-1998

BB/T 0060-2012

及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2

总迁移量

GB 4806.7-2016

强制性

GB 31604.8-2016

3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强制性

GB 4806.7-2016

4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7-2016

强制性

GB 31604.2-2016

5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7-2016

强制性

GB 31604.9-2016

6

脱色试验

GB 4806.7-2016

强制性

GB 31604.7-2016

7

锑迁移量

GB 4806.7-2016

强制性

GB 31604.41-2016

8

乙二醇迁移量

GB 4806.7-2016

强制性

GB 31604.44-2016

9

对苯二甲酸迁移量

GB 4806.7-2016

强制性

GB 31604.21-2016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注:脱色试验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4.3 判定规则

4.3.1依据标准

QB/T 2357-1998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BB/T 0060-2012 包装容器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坯

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4.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3.3 综合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4.4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4.4.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4.4.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5 陕西省食品用复合膜袋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5.1 抽样方法

5.1.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5.1.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

随机数用骰子方法产生。

复合膜:抽样基数不少于50卷,每批膜不超过50000平方米。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15平方米,其中10平方米作为检验样品,5平方米作为备用样品。

复合袋:抽样基数不少于500只,每批袋不多于1000000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300个袋子, 其中250个作为检验样品,50个作为备用样品。

5.2 检验依据

表1复合膜袋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剥离力

GB/T 10004-2008

QB/T 1871-1993

GB/T 28118-2011

QB/T 2197-1996

及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推荐性

GB/T 10004-2008

QB/T 1871-1993

GB/T 28118-2011

QB/T 2197-1996

及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2

蒸发残渣

GB 9683-1988

强制性

GB 9683-1988

3

感官要求

GB 9683-1988

强制性

GB 9683-1988

4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9683-1988

强制性

GB 9683-1988

5

重金属(以Pb计)

GB 9683-1988

强制性

GB 9683-1988

6

甲苯二胺

GB 9683-1988

强制性

GB 9683-1988

7

溶剂残留

GB/T 10004-2008

及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推荐性

GB/T 10004-2008

及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5.3 判定规则

5.3.1依据标准

相关产品标准

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28118-2011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QB/T 1871-1993 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QB/T 2197-1996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

GB 9683-1988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3.3 综合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5.4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5.4.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5.4.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6陕西省食品用非复合膜袋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6.1 抽样方法

6.1.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6.1.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待销区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非复合膜):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15平方米【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每包装平方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其中10平方米作为检验样品,5平方米作为备用样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非复合袋):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00个。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300个袋子【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每包装个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 其中250个作为检验样品,50个作为备用样品。

6.1.3样品处置

现场抽样对每份所抽的样品均应在封条上进行编号标识。封样后,送至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6.1.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查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抽样现场记录单。

6.2 检验依据

表1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总迁移量

GB 4806.7-2016

强制性

GB 31604.8-2016

2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强制性

GB 4806.7-2016

3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7-2016

强制性

GB 31604.2-2016

4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7-2016

强制性

GB 31604.9-2016

5

脱色试验

GB 4806.7-2016

强制性

GB 31604.7-2016

6

拉伸强度(仅膜检测)

GB/T 10457-2009

GB/T 4456-2008

GB/T 27740-2011

及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推荐性

GB/T 1040.3-2006

及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7

跌落试验(仅袋检测)

BB/T 0039-2013

GB/T 21661-2008

GB/T 24984-2010

及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推荐性

BB/T 0039-2013

GB/T 21661-2008

GB/T 24984-2010

及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8

漏水性/抗渗漏性

(仅袋检测)

BB/T 0039-2013

GB/T 21661-2008

GB/T 24984-2010

及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推荐性

BB/T 0039-2013

GB/T 21661-2008

GB/T 24984-2010

及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注:脱色试验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6.3 判定规则

6.3.1依据标准

GB/T 10457-2009 聚乙烯自粘保鲜膜

GB/T 4456-2008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 27740-2011流延聚丙烯(CPP)薄膜

BB/T 0039-2013商品零售包装袋

GB/T 21661-2008 塑料购物袋

GB/T 24984-2010 日用塑料袋

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6.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6.3.3 综合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6.4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6.4.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6.4.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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