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市监发〔2021〕279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气瓶充装单位和
气瓶检验机构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深刻汲取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及近期各类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局党组安排部署,于即日起至8月底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的专项治理,巩固以气瓶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模式,进一步提高充装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许可率、充装和检验人员持证率、气瓶使用登记率和定期检验率,有效解决气瓶违法充装、超期不检、违规使用或修理改造报废气瓶等问题,坚决遏制气瓶安全事故,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二、治理内容
(一)气瓶充装单位治理
1.充装单位是否持有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2.气瓶充装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充装单位是否有超许可范围充装行为;
4.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和报废气瓶;
5.是否开展充装前后检查并规范记录;
6.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在自有产权或托管的气瓶上粘贴合格标签和警示标签,标签的式样、制作方法及应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自有产权或者托管气瓶上涂敷充装站标志。
7.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对自有产权气瓶或托管气瓶进行了登记建档并办理了使用登记,设备台帐是否清楚;
8.是否建立健全了气瓶储存、废旧气瓶报废、发送制度、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等气瓶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做好相应工作记录。
9.是否气瓶信息化工作进展缓慢,信息平台存在充装气瓶未建档,单位许可资质、气瓶检验情况未及时更新等问题。
10.是否已落实气瓶检验责任,并按规定将气瓶及时送气瓶检验站进行定期检验;
11.是否将超过使用年限的报废气瓶送检验站进行破坏性处理。
充装单位自2021年6月1日起,应当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以下简称《瓶规》)的规定,要求制造单位在气瓶封头上凹印本充装单位的标志,封头上未凹印本充装单位标志的,不得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和进行充装。
(二)气瓶检验机构治理
1.检验机构是否按规定经过核准并在有效期内;
2.检验机构是否超范围检验或涉嫌从事气瓶修理改造;
3.检验机构相关检验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检验人员证件,人员数量、项目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4.各项气瓶检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
5.是否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气瓶的定期检验;
6.气瓶检验记录是否真实;
7.气瓶检验更换的瓶阀是否由持证企业生产的合格瓶阀;
8.经检验合格的气瓶是否有检验合格标志,对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应判废的气瓶是否作报废处理。
9.是否按规定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10.是否存在修理、改造、翻新报废气瓶的违法行为。
(三)翻新“黑气瓶”治理。
各地市监管部门要拓宽举报线索,通过明查暗访,加强对制售翻新“黑气瓶”(指报废气瓶或者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检查。对从事“黑气瓶”翻新、销售等违法活动的,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并对流入市场的翻新“黑气瓶”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7月15日前,各地要将本次专项治理活动要求传达辖区所有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要求全覆盖,落实主体责任,保障治理取得实效。
(二)自查阶段。7月30日前,辖区所有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按照整治内容完成自查。
(三)检查阶段。8月20日前,各地完成辖区所有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置。
(四)总结阶段。8月30日前,各地将整治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省局特设局。
各单位要通过全覆盖现场检查,强化对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的安全监察工作。对违规的不合格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责令其暂停充装或检验进行整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对整顿仍不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应报请发证机关取消其充装或检验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针对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治理措施,避免形式主义,确保治理质量和整治效果。
(二)推进气瓶信息化建设。各地市监管部门要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O7-2019)要求,督促企业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采集生产、监督检验、充装等数据信息并有效储存与对外公示。202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液化石油气瓶、车用气瓶、氢气瓶等充装信息平台建设。
(三)加强督导检查。即日起省局特设局成立7个督导组赴各地市开展明查暗访,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对气瓶充装和检验行业管理混乱,问题隐患较多或发生较大事故的地方,倒查监管部门责任。
联系人:任明刚 联系电话:029-86138892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