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省局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充分发挥规划在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省局牵头或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编制并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发布,或者以省局名义发布的中长期规划,主要包括全省市场监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是其他各类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规划期与国家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一致,主要任务是落实国家和全省发展规划对市场监管领域作出的战略安排。
专项规划是以市场监管特定业务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市场监管总体规划在特定业务领域的落实和细化。
第三条 全省市场监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发展规划,构成省局规划体系。
第四条 省局市场监管规划工作由省局综合规划处归口管理。综合规划处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总体规划。
省局机关各处室(含直属行政机构,下同)和直属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配合综合规划处做好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并依据中、省相关要求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业务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监管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管工作的重大部署。
(二)突出功能、找准定位。明确政府职责的边界和范围,围绕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事权,谋划重大部署、重大举措、重点项目、重点工作。
(三)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新时代市场监管事业发展规律,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坚持发展第一要务,突出改革创新,推动市场监管事业创新发展。
(四)远近结合、务实管用。既明确中长期目标,也确定近期目标;既明确定性目标,也确定定量目标,突出规划约束力、可操作性,确保规划实施过程可检查、易评估。
第六条 规划编制牵头处室应深化重大问题研究论证,做好现状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等基础性工作,充分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约束和重大风险防范。
第七条 规划文本一般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工程项目、保障措施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机关各处室要研究提出本领域发展目标、发展思路、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对拟纳入总体规划的主要指标,相关处室要进行科学测算;对拟纳入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大政策举措,由综合规划处会同财审处、相关处室与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有关处室共同研究确定。
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牵头处室对拟纳入规划的主要指标、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大政策举措等要征求综合规划处意见,确保符合市场监管总体规划的部署。
第九条 规划编制牵头处室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必要时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条 在市场监管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总体规划要与国家和全省发展规划进行统筹衔接,落实国家和全省发展规划的要求。专项规划要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各类规划的重要目标指标及工程、项目、政策要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 规划编制牵头处室应当严格履行规划报批程序。
需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的规划,经省局党组会议审定后,由规划编制牵头处室按相应程序上报。
其他以省局名义发布的规划,原则上须经省局党组会议审定,规划报批前应充分征求各相关处室和单位意见并达成一致。
第十二条 综合规划处建立省局规划信息库。编制牵头处室在印发规划的同时,应当将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送综合规划处入库。
第三章 规划实施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规划应当在批准后由规划编制牵头处室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 按照“谁牵头编制,谁组织实施”的原则,规划编制处室应及时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进行分解,制定任务分工方案,落实规划实施责任。
各处室在制定政策、安排项目时,要优先对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予以支持。
省局考核办应将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逐年列入考核内容。
督查处会同综合规划处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督办。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编制牵头处室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价,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相关评估报告应当及时送省局综合规划处备案。对预计难以达到进度或难以完成的指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牵头处室要深入分析原因并制定改进措施。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外,规划编制牵头处室要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公开实施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规划经评估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应当按原规划编制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局综合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