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行业、县、市)
公示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行业、县、市)公示管理工作,发挥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引领作用,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陕西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行业、县、市)的规范、指导、公示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省创建放心消费工作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自治、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统筹推进的方式,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消费维权的协同共治。
第四条 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行业、县、市)以消费安全放心、消费质量放心、消费价格放心、消费服务放心、消费维权放心为主要内容,开展公示管理工作,整体推进消费环境的优化、提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组织、计划、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行业、县、市)遵循政府主导、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行业、县、市)采取创建网平台申报,创建办分级公示、管理的方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级创建办负责辖区内单位、行业开展放心消费创建的动员和实施,指导条件成熟的单位参加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第九条 各级创建办建立申报、审核、公示、动态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公示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 各级创建办及工作人员严格依据本办法组织公示与管理,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县级、市级、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公示
第十一条 参与公示与管理的(县级、市级、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是指取得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提供与消费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企业(包含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和大中型电商),以及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合作社。
第十二条 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由县级创建办组织公示,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由市级创建办组织公示,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由省级创建办组织公示。
第十三条 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由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陕西放心消费创建网”向所在县级创建办申报;市级、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分别由县级、市级创建办从已获得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称号满一年以上的单位中择优逐级推荐。
第十四条 (县级、市级、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申请人于公示年度10月31日前向县级创建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创建(县级、市级、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或电子版照片;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承诺书;
(四)创建消费安全、质量、价格、服务、维权放心的相关佐证材料;
(五)需要向创建办提交的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创建消费安全放心主要内容包括:消费场地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含安全隐患,从事特殊行业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具备法定资质和从业资格;2年内无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人体健康、生命安全保障制度切实可行;安保措施具体到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科学得当。
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还应有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安全巡查检查;3年内无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预案。
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还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定岗定责,签订相关安全工作责任书并进行公示;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和组织安全巡查检查,有相关登记、记录;5年内无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应急处置按照方案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创建消费质量放心主要内容包括: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管理规范;商品的进货查验、下架退市、销毁等质量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瑕疵、缺陷、不合格商品处置和“三包”等制度、规定落实到位;商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当年无属于企业自身责任而引发的质量投诉和有关部门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还应有商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近2年无属于企业自身责任而引发的质量投诉和质量抽检不合格记录。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标准在本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还应有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召开有关产品质量会议,对生产、包装、流通、服务等环境、环节实施有效监控检测,近3年无属于企业自身责任而引发的质量投诉和质量抽检不合格记录。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标准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第十七条 创建消费价格放心主要内容包括:确保消费者价格权利的实现,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以及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等法定价格措施;按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落实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倡导明码实价;近2年无操纵价格、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变相提压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市级、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还应分别确保近3年无操纵价格、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变相提压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创建消费服务放心主要内容包括:提供的服务内容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有比较系统、完善和适合本单位特点的服务管理制度;及时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无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还应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消费者协会、媒体等组织的有关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服务满意度在本市同行业处于领先。
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还应有丰富的企业诚信服务文化和宣传教育活动载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公开并自觉践行服务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服务满意度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
第十九条 创建消费维权放心主要内容包括:自觉履行消费纠纷和解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规范的消费纠纷和解工作制度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当年消费投诉和解率不低于85%,有投诉处理记录。
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还应确保建立投诉受理和解机构、人员场所,对外公布电话,和解率不低于90%,有投诉受理和解处理记录。
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还应确保和解率不低于95%,投诉处理回访制度健全,受理和解处理记录和档案资料齐备,与相关部门有规范的报告机制。
第二十条 (县级、市级、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分别由县、市、省级创建办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抽查审核,按管理权限每年组织一次公示。
第二十一条 创建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园区)参照(县级、市级、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组织实施。由基层市场监管所牵头,会商街道办、乡镇、社区,把相对集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范畴。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审核的符合条件的参创单位,由对应创建办统一汇总,会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审议后,在“陕西放心消费创建网”及相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应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公示期接到的投诉、举报,创建办组织核实。查实不符合创建要求的,取消资格,并作出反馈。公示无异议的,公示为“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并授予证书、牌匾。
第三章 (县级、市级、省级)放心消费示范行业的公示
第二十四条 (县级、市级、省级)放心消费示范行业是指按生产同类产品或具有相同工艺过程或提供同类劳动服务的,以行业为标识的、会员制经济组织(含各行业协会)。
第二十五条 (县级、市级、省级)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实行逐级申报与分级公示,分别由县级、市级、省级创建办会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抽查审核,按管理权限每年组织一次公示。
第二十六条 申报(县级、市级、省级)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主管部门登记的行业;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机构;
(三)行业属性与百姓消费密切相关;
(四)有符合本行业特点的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组织机构、人员和制度;
(五)其它符合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有关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市级、省级放心消费示范行业通过“陕西放心消费创建网”申报,分别由县级、市级、省级创建办公示。
第二十八条 申报(县级、市级、省级)放心消费示范行业,申请人于公示年度10月31日前,向行业组织所在县级创建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级、市级、省级)放心消费示范行业申报表;
(二)有效的行业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或电子版照片;
(三)行业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承诺书;
(四)本行业在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中达到申报条件的佐证材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创建放心消费的行业,应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工作职责、人员分工、创建目标、实施方案等具体明确,承担本行业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宣传、培训等活动丰富、形式多样,围绕放心消费创建内容开展宣传活动年度不少于2次,年度创建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
围绕规范行业生产经营和服务行为,认真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行业规范与服务标准。结合行业协会职能,主动配合监管部门指导业内生产经营者践约守约。
第三十条 创建放心消费的行业,要认真组织行业内所属会员单位积极开展争创达标活动。申报“市级放心消费示范行业”,须所属会员单位75%以上获得“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公示;申报“省级放心消费示范行业”,须所属会员单位85%以上获得“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公示。
第三十一条 创建放心消费的行业,要有效落实消费维权责任,行业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受理机构和消费投诉快速处理机制,调解率达90%以上;建立消费投诉处理情况回访、抽查、通报等制度,加强对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情况监督、指导;建立与监管部门消费维权投诉举报热线及相关消费维权组织有效衔接工作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维权救济服务。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审核的符合条件的行业,由对应创建办会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审议后,由市级、省级创建办在“陕西放心消费创建网”及相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应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对公示期接到的投诉、举报,创建办组织核实。查实不符合创建要求的,取消资格,并作出反馈。公示无异议的,公示为“(县级、市级、省级)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并授予证书、牌匾。
第四章 放心消费示范县、市的公示
第三十四条 放心消费示范县、市是指严格按照陕西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要求开展活动,并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标准的县、市。
第三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放心消费示范县、市由本级创建办申报,分别由市级、省级创建办报本级联席会议审议后公示,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县由市级创建办两年公示一次,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市由省创建办三年公示一次。
第三十六条 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达到参创主体75%以上的,公示为“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县”;市级行政区域内75%以上的县(区)被公示为“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县”的,公示为“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市”。
第三十七条 申报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县、市,申请单位于公示年度10月31日前,分别向所在市级、省级创建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心消费示范县、市申请表;
(二)在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中达到申报条件的佐证材料;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放心消费示范县、市公示前,在“陕西放心消费创建网”及相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应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创建办报本级联席会议审议后,由市级或省级创建办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予以命名公示。
第五章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行业、县、市)的管理
第四十条 获得公示的单位(行业)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公示的称号。各级创建办应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宣传,以提高企业(单位)的责任感、荣誉感、获得感。
第四十一条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行业、县、市)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制度。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示范行业一般每年抽查一次,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示范行业、示范县一般每两年抽查一次,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示范行业、示范市一般每三年抽查一次。抽查工作由创建办参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实施。
对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创建办撤销其命名,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二条 单位(行业)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向所在地创建办提交申请,并提供备案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电子版照片,行业还应提供社团变更登记文件复印件或电子版照片,由创建办审核后予以变更。
第四十三条 单位改制的,属整建制改制,参照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变更手续。属合并或分立的,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四十四条 通过公示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公示创建办撤销其命名:
(一)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中有违法违规被政府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的;
(三)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被媒体曝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企业破产、注销和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困难,难以达到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所列条件的;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四十五条 通过公示的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原公示创建办撤销其命名:
(一)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行业内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行业内在生产经营和服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媒体曝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商品和服务质量引发群访、集访事件,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通过公示的县、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原公示创建办报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撤销其命名:
(一)在申报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行政区域内发生消费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媒体曝光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商品和服务引发群访、集访事件,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经营主体超过行政区域内符合参创主体总数10%以上的。
第四十七条 对撤销公示称号的单位(行业、县、市)由所公示创建办在“陕西放心消费创建网”及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单位(行业、县、市)在被撤销公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行业、县、市)公示与管理中的表格、证书、牌匾等有关式样,由省创建办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创建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4日印发的《陕西省创建放心消费单位(行业、县、市)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