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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度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1 11:53:09  

陕市监发〔2022〕123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2年度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为了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2022年度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培育力度,提升示范创建工作影响力

(一)以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消费、服务消费、新型消费等领域为重点,引导鼓励消费者满意度高、行业认同度较高、在当地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生产经营者参与示范创建工作,不断扩大创建工作的覆盖面,夯实创建工作社会基础。

(二)在已培育企业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特色街区、行业、景区、龙头市场、核心商圈等消费密集场所参与创建工作,连“点”成“片”,促进示范创建从数量增加向质量提升转变,不断扩大创建工作的影响力。

二、严格申报条件,确保示范创建工作质量

(一)拟申报省、市、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必须符合《陕西省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行业、县、市)公示办法(修订)》(陕消联办发〔2019〕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报条件。市级、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分别由县级、市级创建办从已获得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称号满一年以上的单位中择优逐级推荐。

(二)拟申报省、市、县级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必须符合《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拟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县(区)、市必须符合《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申报条件。放心消费示范县(区)必须满足本县(区)行政区内,“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达到参创主体75%以上的要求;放心消费示范市必须满足本市行政区内,“放心消费示范县(区)”达到75%以上的要求。

三、严守申报程序,确保示范创建工作规范有序

(一)申报省、市、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单位自主、自愿向所在地县(区)级创建办提交申报表及相关申报资料。

(二)各级创建办要严格审核,重点查验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有无相关违法行为。在网上填写审核意见时,必须明确审核时间、审核情况、审核意见(同意或不同意)等。

(三)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必须通过陕西省放心消费创建平台申报。申报通道于4月20日起开放,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各级创建办要加强统筹,争取前期申报,避免扎堆。

四、强化动态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一)强化监督检查。依据《办法》规定,各级创建办要对本级获得公示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行业、县市),定期进行抽查。

(二)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通过日常检查、实地体验、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分析等方式,加强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跟踪管理。发现有违反《办法》规定,应撤销命名的,坚决撤销命名。

(三)坚持示范引领。推动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参加线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换)”活动、在线纠纷调解机制(ODR),加强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以放心消费建设助力单位健康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创建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放心消费创建作为全面促进消费、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推动实施。同时,不断完善审核、管理、推广等配套制度建设,推动创建工作持续健康高效开展。

(二)积极探索创新。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实际情况,总结经验做法,丰富形式内容,探索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创建工作模式。

(三)加强工作宣传。要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加大对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调动参创主体的积极性,提升创建工作的影响力,促建放心消费工作良好氛围。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7日




上一条: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经营者主体作用优化消费环境推进消费维权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陕西省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行业、县、市)公示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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