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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问答

  发布时间:2023-04-23 10:24:11  

2023年3月20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暨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办公室印发了《陕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活动的管理进行再规范。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202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厅字〔2022〕23号)。5月,陕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评组办函〔2022〕16号)。上述文件都明确规定,省、市、县级创建示范活动经批准方可开展。据此,我省2019年6月印发实施的《陕西省创建放心消费单位(行业、县、市)公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旧《办法》),要求省、市、县层级创建的工作模式已不符合国家、省上相关文件要求,必须进行修订。

二、《办法》主要修订内容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办法》与旧《办法》相比,总体上保持了创建工作要求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主要对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街区、行业(以下简称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条件和要求等进行了修订。

1.取消层级创建的要求。《办法》取消了获得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才能申报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获得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才能申报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层级创建规定。《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全省与生活消费相关的单位、街区、行业都可以直接申请创建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2.增加建立“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内容。《办法》规定,创建主体须先申请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经过一到两年的创建,达到创建要求的,申请认定。

3.调整了放心消费示范创建主体的类型。《办法》将旧《办法》中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县(区)”调整为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县(区)”,明确了示范街区(园区、景区)(以下简称街区)的创建条件。将创建类型由旧《办法》中的单位、街区、行业、县、市,调整为单位、街区、行业、县(区)。

三、设置“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主要目的是推动创建主体扎实开展创建活动,在进入创建库之后,经过一到两年的创建,申请认定。确保创建主体能通过有目标、有准则的创建活动,真正达到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标准。

四、《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市、县(区)认定的市级、县(区)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入库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答:为了做好创建工作的过渡和衔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市、县(区)认定的市级、县(区)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直接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不需要重新申请。入库时间从市、县(区)创建办认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五、《办法》实施后获得市、县(区)认定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是否可以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

答:《办法》实施后获得市、县(区)认定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须经逐级推荐,省创建办审核同意后,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申请创建市、县(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同时,也可直接申请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

六、为何将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县(区)”调整为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县(区)”?

答:据了解,国家即将启动放心消费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为避免国家、省重复创建,《办法》取消了“放心消费示范市”,将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县(区)”调整为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县(区)”。

七、《办法》中没有规定市、县(区)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创建条件,那么市、县(区)是否还可以认定命名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答: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文件要求,创建示范活动获得批准的市、县(区),可以开展创建、认定命名工作。未获批准的,可指导创建主体申请创建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八、本级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获得批准的市、县(区),可以参照《办法》进行管理吗?

答:为了确保创建管理工作的一致性、延续性,本级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获得批准的市、县(区),在开展本级放心消费示范创建管理工作时,建议参照《办法》执行。

九、市、县(区)是否继续使用“陕西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平台”进行申请、审核、认定、公示?

答:继续使用。“陕西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平台”设置了省、市、县三个层级的功能模块,供各市、县(区)使用。

十、“陕西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平台”如何登录和申报?

答:进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找“专题专栏”,点击“陕西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平台”,进入后即可看到申请通道、公示、公告三个功能模块。参与创建的单位,点击“申请通道”注册登录,即可进行申报。

十一、拟开展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活动的主体需要提交哪些申报材料?对材料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办法》第五条规定,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活动通过“陕西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平台”进行申请、审核、认定、公示等,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创建主体需通过“陕西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平台”向县(区)创建办提交创建申请表;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或电子版照片;申报主体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承诺书;创建工作方案(主要内容为消费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等);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与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有关的荣誉证书、资质证书等材料。创建主体的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有效。

十二、市、县(区)认定本级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需不需要报省创建办审核?

答:不需要省创建办审核。市、县(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由各地创建办通过“陕西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平台”,自行完成申请、审核、认定、公示等。

十三、创建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是否需要市、县(区)创建办参与?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需要市、县(区)创建办参与。《办法》第四条规定,设区市创建办负责本辖区内放心消费示范创建主体的培育引导、审核推荐、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创建办开展工作。县(区)创建办负责本辖区内放心消费示范创建主体的培育引导、初审推荐、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获得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命名的具体步骤有哪些?

答:获得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命名具体分三个步骤。第一步,申请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第二步,经过一到两年的创建,经自评达到创建要求的,申请认定。第三步,省创建办会同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联席会议审定、公示后,予以认定命名。

十五、申请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有哪些?

答:《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每年4月30日前,创建主体通过“陕西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平台”向县(区)创建办提交申报材料。县(区)创建办初审合格的,于每年5月31日前上报设区市创建办。市创建办复审合格的,于每年6月30日前上报省创建办。经省创建办审核同意后,创建主体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开始创建活动。

十六、在库创建主体申请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命名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有哪些?

答:《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创建主体在库期满一年以上,经自评符合创建条件的,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陕西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平台”向所在地县(区)创建办提交材料。经县(区)创建办初审合格的,于同年8月31日前上报设区市创建办。市创建办复审和实地检查合格的,于同年10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省创建办。省创建办按照《办法》规定程序报联席会议审定、公示后,予以认定命名。

十七、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期满一年,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答:《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省创建办审核后,创建主体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开始创建活动。故该期限应从省创建办审核同意创建主体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的日期开始计算。

十八、如何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县(区),有没有时限要求?

答:申请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县(区)的,自查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陕西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平台”直接向设区市创建办申请。市创建办审核合格的,于每年6月30日前上报省创建办。经省创建办审核同意后,创建主体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开始创建活动。

十九、省创建办是如何开展“现场审核”的?

答:《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创建办会同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现场抽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现场抽查审核每年组织一次。

二十、对创建主体未通过现场审核的,是否还可以再次进行申报?

答:《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未通过现场审核的,创建主体可在下一年度7月31日前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再次申报。仍未通过的,取消创建资格,移出“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

二十一、对已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是如何管理的?

答:《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制度。县(区)创建办每年抽查一次,设区市创建办每两年抽查一次,省创建办每三年抽查一次。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省创建办撤销其命名,并向社会公示。

二十二、已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存在哪种情形将会被撤销命名?

答:已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存在《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将被撤销其命名,并在“陕西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平台”及相关媒体进行公告。

二十三、被撤销命名的单位是否可以重新申请?

答:《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在被撤销公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发生安全生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生态破坏事件、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被撤销命名的,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至十五条规定,3年内不得申请。

二十四、已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如何申请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向所在地县(区)创建办提交申请,并提供备案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电子版照片,行业应提供社团变更登记文件复印件或电子版照片,由省创建办审核后予以变更。

二十五、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收取费用吗?

答:不收取任何费用。

相关文件: 《陕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上一条:关于2023年度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2023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暨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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