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市监发〔2023〕239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3年度省级放心消费示范
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助力营建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就2023年度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扎实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
放心消费创建是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共治体系、营建高质量消费环境、助推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经过近几年的推动,创建工作的行业领域不断拓展,形式内容不断丰富,示范标准不断提升,优化消费环境的综合效果不断释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厅字〔2022〕23号)和陕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评组办函〔2022〕16号)要求,市县级示范创建活动必须得到党委和政府批准才可开展。各市要高度重视,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主动作为,争取将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列入《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目录》,将创建工作上升为政府工作,提升创建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今年3月20日,省创建办印发《陕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既是对省级创建工作的规范,也是对市县创建工作的示范指引,各市要认真学习贯彻,确保创建工作一盘棋统筹、一体化推进,最大程度地发挥我省放心消费创建的整体效应。
二、严格标准,积极抓好创建“入库”和认定命名工作
(一)强化培育引导。在创建中要坚持好中选优,确保质量。要以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商品消费、服务消费、新型消费等领域为重点,鼓励消费者普遍认同、社会效益显著、行业认同度高、在区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生产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工作。要积极推进景区、特色街区、核心商圈、龙头市场、特色行业等消费密集场所参与创建。要加强指导,让更多的创建主体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为创建工作扩面提质打好基础。
(二)严格把握标准。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报是按照属地管理、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申请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的,必须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申请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命名的,必须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各市要对照标准、严格审核。要重点对创建主体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无相关违法行为等查验。填写审核意见时,必须明确审核时间、审核情况、是否同意推荐等。
(三)遵守时间节点。今年是《办法》实施的第一年,时间紧、任务重,各市要加强工作统筹,强化市县联动,合理安排时间,加快审查进度。按照《办法》要求,6月30日前须将本地符合条件的主体推荐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10月31日前须将本地符合申请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命名条件的主体,上报省创建办。
三、加强领导,确保放心消费创建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创建办要主动作为,推动将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纳入本地区重点工作。要加强《办法》的宣贯,准确把握创建工作要求,重构本级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模式。要加大指导,抓好创建主体的培育引导、审核推荐、认定和管理等工作,推动消费领域的广大经营者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创建。
(二)丰富创建内容。各市要结合实际,不断丰富创建内容,大力推进线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活动,推动更多的企业加入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机制,推动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引导消费纠纷源头化解。要全面规范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引导消费纠纷和解在企业、化解在基层。
(三)强化动态管理。对已公示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要加强动态管理,开展抽查检查,督促示范单位切实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对已命名的示范单位,县创建办每年应抽查一次,市创建办每两年应抽查一次,对存在《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及时报省创建办处理,要通过动态管理,保证创建质量。
(四)加强工作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网端微屏全媒介,加大对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推送宣传创建工作成果,提升创建工作的社会知晓度。要动员示范单位积极开展宣传,调动更多生产经营单位的参创热情,凝聚起放心消费创建的共识和力量,积极营造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良好氛围。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