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执法“铁拳”行动,持续加强对校园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西安市某职业中学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4年3月,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安市某职业中学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西安市雁塔区某幼儿园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10月,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雁塔区某幼儿园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存在餐饮操作不规范,卫生要求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宝鸡某建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4年4月,宝鸡市凤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建设有限公司食堂检查中发现该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未收取任何就餐费用,未发现使用收费设备及收费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4.安康市汉阴县某托育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3月,安康市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汉阴县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食堂食用碱、红糖等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超过保质期的涉案相关食品。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过期食品,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5.延安市洛川县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3月,延安市洛川县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依法对洛川县某幼儿园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调味料、预拌粉等超过保存期限。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过期食品,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稽查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