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 跟踪检查办法》的通知
2020-01-03
 索 引 号  SCJG2019-W0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1-03
 文  号  陕市监发〔2019〕272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效日期 
 有 效 性  有效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40-92﹝2019﹞9号)

陕西省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

跟踪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食品安全风险的防控,依法查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的跟踪检查活动(以下简称跟踪检查)。

第三条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范围内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二章 检查要求

第四条跟踪检查应当遵循及时、有序、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严格检查、严厉查处、严肃问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第五条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不少于每季度)对全省范围内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情况(主要为国抽、省抽)进行汇总分析,按照安全风险危害程度和抽检不合格企业发生频次确定被跟踪检查企业名单。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不少于每半年)对辖区内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按照安全风险危害程度和抽检不合格企业发生频次确定被跟踪检查企业名单。

第六条 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的跟踪检查采取不预先告知被检查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检查方式。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协助检查。

第七条 跟踪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情况和检验检测制度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 跟踪检查由组织实施部门制定检查计划(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

第九条 跟踪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泄露跟踪检查相关情况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条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管理人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选派稽查人员或邀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

第十一条陕西省、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适时将检查组到达时间通知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第十二条 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或检查文件,通报检查要求,立即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被检查企业及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检查,按照检查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四条 需抽取样品检验的,按照抽样检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书面通报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员应当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

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充分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在检查报告中记录。

第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不配合或者阻挠检查的,检查组应及时报告组织实施部门。存在威胁检查人员人身安全行为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跟踪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1),内容包括: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提出明确的检查结论及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检查工作记录和相关证据、被检查单位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文件等资料建立检查档案,经检查人员签字后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24小时内报送。

第三章 结果处置

第二十条 根据跟踪检查结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召回涉事产品、停止生产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针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区域性、普遍性问题或者长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陕西省、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陕西省、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跟踪检查情况采取内部通报、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公开检查信息。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年度跟踪检查情况定期报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案件,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生效日期为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算,且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报告表

2.《陕西省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办法》

政策解读

附件1

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报告表

共 页第 页

企业名称(盖章)


监督检查时间


企业地址


生产食品种类


法人或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督检查人员


县区局陪同人员


企业陪同人员


所在部门及职务


跟踪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被跟踪检查企业意见


被跟踪检查企业

负责人签名


跟踪检查人员签名


县区局陪同人员签名


处理意见或建议


备注:本记录表一式四份,省局、市局、县局、企业各一份。

食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报告续页

共 页第 页

被跟踪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名: 职务: 年 月 日

跟踪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县区局陪同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被检查人在检查记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注明对记录真实性的意见。记录修改处,应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同时由两名以上跟踪检查人员在记录中注明拒绝签字的理由。

附件2

《陕西省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

跟踪检查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食品安全风险的防控,依法查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食品安全风险特别是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的防控,依法查处食品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夯实属地监管责任和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核查处置到位。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制定的依据和省、市(区)对跟踪检查的权限。第二部分为跟踪检查要求,明确检查应遵循的原则、检查人员的选派、检查报告书写要求等内容。第三部分为结果处置,明确了对不合格企业检查结果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定期进行公布,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第四部门为附则,明确本办法实施时间。

四、注意事项

一是虽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了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处置的相关规定,但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未作明确的规定。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高风险生产企业,应该作为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本《办法》明确了省、市级监管部门要定期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

二是本《办法》规定了省、市级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定期对辖区内抽检不合格食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还要根据安全风险危害程度确定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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