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20-01-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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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 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行为,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办法》解读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40-91〔2019〕8号) 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监管水平,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的检验工作,以及对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不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加强检验管理,落实检验制度和规程,规范检验行为。 第二章 检验室设置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设置检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和人员,制定检验管理制度,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验活动。 第五条检验室应当远离生活区、锅炉房及交通要道,与生产区域分隔,布局合理,满足检验项目所需的面积;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水、电供应充足,畅通;排污设施与安全措施齐备。 检验室应当合理划分出相对独立的区域,以便于实现总体功能,宜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单元可设计成室或区。在同一室设分区时应当对相互影响的相邻区域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实验交叉污染以及分析仪器之间、人员之间相互干扰。如:检验室内精密仪器(如光度计、天平、比色计、酸度计、色谱仪等)应当与振动仪器(振荡器、验粉筛、离心机、搅拌器等)分开,化学分析仪器应当与热源设备分开。超净工作台应当设置在独立的空间,天平在独立区域。气瓶应当放置于气瓶柜中,气瓶柜宜采用钢制产品,配备报警器,并具备防爆功能。 第六条检验室应当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试剂耗材、标准样品等,检验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应当满足相应的检验需求。 第七条需要检定和校准的检验设备设施,企业应当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应当在有效期限内。 第八条检验室应当依据自检内容配备处理紧急事故的装置、器材和物品,如灭火器材、防护用具、意外伤害所需药品等。 第三章 检验室管理 第九条检验室应当建立日常管理、检验室管理、安全防护管理、药品试剂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文件记录管理和留样制度等管理制度。 检验室应当收集与企业产品检验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并建立台帐。 第十条检验原始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检验日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 检验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者等效标识,确保检验记录信息完整,可追溯、复现检验过程。 第十一条企业出厂检验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签名,记录内容完整。如有委托检验,应当留存委托检验报告。出厂检验记录和委托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药品试剂应当按照产品标签及实验要求进行存放和使用;对易制毒或危险化学品需有备案制度,专人负责管理,专门区域存放,其使用应分别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产品的留样管理,设立留样室(柜),按批次留存样品,并做好留样记录。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留样储存条件应当与产品标签标示的储存条件一致。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超过保存期限的样品无害化处置程序并保存相关审批、处置记录。 第十五条鼓励同一类别食品生产企业,在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组织下,开展企业检验室间比对试验或能力验证,不断提升检验能力。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检验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检验人员应当通过学习培训,具备独立上岗操作能力。 企业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加强食品检验工作,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 第五章 检验范围 第十九条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半成品检验应当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净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产过程影响而变化的检验项目的检验频次应大于其他检验项目。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参照附录。 第六章 检验方式 第二十二条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自行检验需要企业具备以下检验能力: (一)有独立行使食品检验并具有质量否决权的内部检验机构; (二)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三)具有相关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仪器和设备,能满足规定的精度、检测范围要求,且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四)有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员工数量,检验人员熟悉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 (五)能科学、公正、准确及时提供检验报告,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按照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同一品种同一批次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以一并检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检验室监督检查。检查程序及内容包括:检查检验室环境条件及检验室布局;对照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相关要求,检查检验设备的配置及计量检定证书;检查检验记录完整性及真实性,检查标准文本是否齐全;检查购买的试剂及使用记录,必要时进行物料平衡计算;通过检验人员的现场模拟或实际操作,检查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 第二十八条企业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企业,指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 检验,指企业自身或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对食品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进行的感官、微生物、理化等指标比对验证。 第三十一条鼓励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实验室认证资格,提高检验能力。 鼓励企业运用信息化技术对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和处理,实现检验过程和数据可追溯。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录 各类食品出厂检验项目
注:1.“出厂检验项目”栏依据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审 查细则;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总局有关文件对出厂检验项目另 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饮料类“出厂检验项目”栏列出的是企业检验能力要 求,具体检验项目参照《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办法》 解读 《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帮助社会有关方面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条款内容,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了《办法》政策解读,使《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有效发挥指导作用。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为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食品检验工作,制定并实施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的要求,夯实企业食品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检验管理,提高监管水平,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参考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与监管工作进行指导规范。 二、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意义何在? 检验环节的缺失是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存在的弱项和短板,现行法律法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产品检验,但对企业落实检验制度要求不够具体,产品检验率、企业检验室使用率、检验人员在岗率及检验能力等都需要进一步规范。依法制定一部内容较为具体的关于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的规范性文件,加强企业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制度落实,保证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为监管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提供具有一定操作性的监管规范,解决食品生产企业检验工作中存在的个别新情况、新问题。本办法的出台,是对食品生产全过程监管的有益补充。 三、《办法》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二条,同时附录《各类食品出厂检验项目》。正文内容主要包括检验室设置、管理,人员管理,检验范围、方式,监督管理,总则、附则等内容。 主要从检验室布局、配置、防护,检验室制度建设、检验记录、试剂存放安全、留样管理、样品处置,检验人员能力要求、职业道德、人员培训,进货查验、过程检验控制、出厂检验,企业自检、快检、委托检验,以及检验人员能力抽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企业检验行为进行了指导规范。 四、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的检验工作,以及对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不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与监管。 五、《办法》实施中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办法》附录《各类食品出厂检验项目》中“出厂检验项目”栏内容,主要是依据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要求的出厂检验项目或企业检验能力要求列出的,供企业与监管人员应用时参考。实际工作中,存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各类食品的出厂检验项目要求不同的情况,实施过程中应依据法律适用原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文件对出厂检验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办法》的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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