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 检查管理办法
2020-01-06
 索 引 号  SCJG2019-W0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1-06
 文  号  陕市监发〔2019〕244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效日期 
 有 效 性  有效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

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特殊食品生产监管,落实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特殊食品生产体系检查行为,省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40-90〔2019〕7号)

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殊食品生产监管,落实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特殊食品生产体系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细则、标准等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针对体系运行和风险防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组织开展的体系检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体系检查相关制度,组织开展体系检查。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辖区开展的体系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第四条 体系检查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问题导向、风险管控、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体系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对体系检查情况采取内部通报、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公开检查信息。

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体系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泄露体系检查相关情况和被检查企业商业秘密等。

第二章 组 织

第八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年度省级体系检查计划,根据计划每年对企业开展体系检查,具体体系检查任务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体系检查组负责实施。

第九条 体系检查应当预先制定体系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等事项。

第十条 体系检查组应当由领队、组长、组员等至少3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领队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行政执法资质的人员担任,组长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具有丰富体系检查经验的检查人员担任,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各派出1名行政执法人员配合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等参加检查。

第十一条 参加检查的人员应当签署无利益关系声明和廉政承诺书,其个人与检查活动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 实施体系检查前,体系检查组应当告知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不得泄露检查组成员、检查行程、检查对象及其地址等检查有关信息。

第三章 检 查

第十三条 体系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应当出示体系检查通知,告知拟检查事项及被检查对象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十四条 体系检查组进入企业生产场所进行检查,企业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被检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阻挠、干涉检查:

(一)拒绝、拖延、限制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故意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八)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体系检查组对被检查企业拒绝、阻挠、干涉检查的行为应当进行书面记录,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体系检查组应当按照召开首次会(包括省局领队宣布检查通知、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介绍检查组人员,并由组长介绍检查程序、人员分工、企业需配合的事项等)、组织现场检查、检查组合议、向企业有关人员反馈、召开末次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体系检查具体事项包括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检验、产品的贮存和运输、产品追溯和召回、培训、管理机构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的管理等。

第十七条 体系检查组应当客观反映企业基本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企业提出的整改措施和现场整改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必要时可拍摄影像、收集或复印相关文件等资料,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询问记录应经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予以注明。

第十八条 被检查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以及其他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保存证据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 需要现场抽样检验的,体系检查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抽样送检,也可以责成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抽样送检。所产生的抽样检验费用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第二十条 体系检查组组长现场认为需要调整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或检查时间等事项,应及时报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体系检查组应当将现场检查情况适时告知企业,企业质量负责人(或被委托人)应当在体系检查记录等文书上签字并盖章确认。

企业有异议的,可以陈述和申辩,体系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体系检查组应当在汇总表上注明原因,并由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针对体系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及时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对企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体系检查发现企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负责立案查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企业的整改情况组织专家审核验收通过后,应逐级上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体系检查相关材料归档。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体系检查结果和后处理结果纳入监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体系检查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人事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体系检查发现日常监管存在问题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责令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整改,逐级上报整改情况,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体系检查所需费用及相关抽检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体系检查组在检查期间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均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 年12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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