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 | ||||||||||||||||||||||||||||||||||||||||||||||||||||||||||||||||||||||||||||||||||||||||||||||||||||||||||||||||||||||||||||||||||||||||||||||||||||||||||||||||||||||||||||||||||||||||||||||||||||||||||||||||||||||||||||||||||||||||||||||||||||||||||||||||||||||||||||||||||||||||||||||||||||||||||||||||||||||||||||||||||||||||||||||||||||||||||||||||||||||||||||||||||||||||||||||||||||||||||||||||||||||||||||||||||||||||||||||||||||||||||||||||||||||||||||||||||||||||||||||||
2021-08-25 | ||||||||||||||||||||||||||||||||||||||||||||||||||||||||||||||||||||||||||||||||||||||||||||||||||||||||||||||||||||||||||||||||||||||||||||||||||||||||||||||||||||||||||||||||||||||||||||||||||||||||||||||||||||||||||||||||||||||||||||||||||||||||||||||||||||||||||||||||||||||||||||||||||||||||||||||||||||||||||||||||||||||||||||||||||||||||||||||||||||||||||||||||||||||||||||||||||||||||||||||||||||||||||||||||||||||||||||||||||||||||||||||||||||||||||||||||||||||||||||||||
|
||||||||||||||||||||||||||||||||||||||||||||||||||||||||||||||||||||||||||||||||||||||||||||||||||||||||||||||||||||||||||||||||||||||||||||||||||||||||||||||||||||||||||||||||||||||||||||||||||||||||||||||||||||||||||||||||||||||||||||||||||||||||||||||||||||||||||||||||||||||||||||||||||||||||||||||||||||||||||||||||||||||||||||||||||||||||||||||||||||||||||||||||||||||||||||||||||||||||||||||||||||||||||||||||||||||||||||||||||||||||||||||||||||||||||||||||||||||||||||||||
陕市监发〔2021〕347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持正常的餐饮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局组织制定了《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经2021年8月18日省局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编号:40-21[2021]4号)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持正常的餐饮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餐饮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小餐饮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对小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鼓励小餐饮经营集中区域以市场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形式加强自律,引导小餐饮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新开办和到期换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明厨亮灶经营。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六条 小餐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项目、许可证号、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许可证号格式为:陕小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4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经营项目为:热食类制售、冷食类制售、糕点类制售(裱花蛋糕除外)、自制饮品制售。 第八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式样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 第九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加工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三)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四)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五)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排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六)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第十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许可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电子版或纸质版) (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餐饮服务场所布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餐饮经营者,不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三)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四)餐饮具、工具清洗消毒制度; (五)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许可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餐饮服务食品监管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许可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第十四条 县(市、区)许可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市、区)许可部门在做出受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对于已办结的小餐饮经营许可事项,许可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并及时录入陕西省食品监管综合业务系统。 第十七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名称、负责人、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经营项目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许可部门(管辖地发生变化的或许可部门发生变化的应向现属地同级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名称、负责人、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变更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场予以变更。 经营项目的变更申请,许可部门应作为重点进行审核。 县(市、区)许可部门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八条 小餐饮经营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到原许可部门(管辖地发生变化的或许可部门发生变化的应向现属地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延续换证。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办理。 第十九条 申请延续《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延续申请书;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原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许可部门收到延续申请后,对做出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无变化承诺的经营者,可当场办理延续换证,许可部门应在延续换证后1月内完成现场检查。对有变化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延续换证,原许可证号不变。 第二十一条 小餐饮经营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许可证时,应当将原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第二十二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许可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小餐饮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小餐饮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许可证原件交回现许可部门。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县(市、区)许可部门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县(市、区)许可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被吊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自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经营工作。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项目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食品相关信息。倡导合理膳食,提倡“减盐、减油、减糖”。 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类蛋糕、生食类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七条 小餐饮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经营、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五)小餐饮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六)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有符合标准的称量工具; (八)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九)加工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小餐饮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九条 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对加工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加工经营活动,并及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 第三十条 应不断改善经营条件,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实施“明厨亮灶”,落实“公筷、公勺”和分餐制要求,制定措施,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推动社会“文明用餐”氛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小餐饮经营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被抽样检验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 抽样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小餐饮经营者信用档案。及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录入陕西省食品监管综合业务系统,完善许可证二维码信息。鼓励对外卖配送食品进行封签,使用环保可降解的容器包装。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对一般风险经营者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经营者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法规知识考核。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餐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加工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对小餐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1.小餐饮许可申请书 1-2.小餐饮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 1-3.小餐饮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1-4.小餐饮申请受理决定书 1-5.小餐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6.小餐饮许可延期通知书 1-7.小餐饮不予许可决定书 1-8.小餐饮不予变更决定书 1-9.小餐饮不予延续决定书 1-10.撤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决定书 1-11.注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1-12.注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决定书 1-13.小餐饮许可现场核查表 1-14.小餐饮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1-15.小餐饮许可审批表 2-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2.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帐记录制度 2-3.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2-4.餐饮具、工具清洗消毒制度 2-5.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2-6.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3.《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式样及填写指南 4.小餐饮日常监督检查表 附件1-1
陕西省小餐饮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填写时要用碳素笔或者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二、“申请人”是指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个人,按营业执照名称填写。 三、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是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的面积,包括食品处理区面积、非食品处理区面积和就餐场所面积。经营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申请书。 四、填写“申请许可项目”,应在对应经营范围及备注栏勾选相应的申请项,如所申请项未在列出的范围内,勾选“其他”项,并填写具体内容。 五、如因内容过多,表内无法填写,可后续页。 六、本申请书一式两份。
食品安全设施:
保证申明
申请人保证: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2 小餐饮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 ( )第 号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接受方式:□ 来人 □ 来函 □ 网络 □ 其他: 申请项目: 所附资料:一、申请书; □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营业执照(电子版或纸质版) 四、餐饮服务场所布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 五、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申请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以上材料如有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本机关将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备注:本接收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1-3 小餐饮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 )第 号 : 有关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本机关已收悉。经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请于 年 月 日前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视作放弃申请。 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1-4
小餐饮申请受理决定书
( )第 号 : 关于 的申请,本机关已收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1-5
小餐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第 号
: 你提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本机关已收悉。经审查,认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1-6
小餐饮许可延期通知书
( )第 号 : 由于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 款规定,本机关将延长 日审批期限,于 年 月 日前对你提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1-7 小餐饮不予许可决定书
( )第 号
: 本机关对你提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 ,不符合 规定。根据 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1-8
小餐饮不予变更决定书
( )第 号 : 本机关对你单位提出的变更《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 根据 规定,决定 不予变更。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1-9 小餐饮不予延续决定书 ( )第 号 : 本机关对你单位提出的延续《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根据 规定,决定不予延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1-10
撤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决定书 ( )第 号 : 由于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 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 年 月 日颁发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证件码 。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1-11 注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第 号 : 由于 ,特申请注销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码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申请书一式两联, 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1-12
注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决定书 ( )第 号 : 由于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和 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 年 月 日颁发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证件号码 。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1-13 陕西省小餐饮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在50㎡以下) 名 称: 地 址: 核查日期:
注:本表共29项,其中关键项8项,重点项13项,一般项8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现场核查汇总表
核查人签名: 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 日期:
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 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
附件1-14
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 )第 号
申请人: 申请项目: 核查地点: 核查时间:
核查记录: 核查结论:□ 符合规定 □ 限期整改 □ 不符合规定 □ 整改后符合规定 □ 整改后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签名: 核查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本笔录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1-15 小餐饮经营许可审批表 ( )第 号 申请人: 事 由: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现场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机关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2-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效健康证明; 2.从业人员经培训掌握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 3.从业人员上岗操作时穿戴必须整洁(应穿洁净的浅色工作服),手部清洁,不留长指甲、佩戴手饰; 4.从业人员在处理食品前及上厕所、处理生食品、处理不清洁的设备或工用具、处理废物等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都应该立即洗手; 5.不在食品加工场所内抽烟或从事其他无关工作。 附件2-2
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1.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从具有相关资质的供货商采购,尽量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购进,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应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2.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不得少于一年。 附件2-3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2.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柜保存、专人登记,并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 3.自制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附件2-4 餐饮具、工具清洗消毒制度 1.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设施)专用; 2.餐用具消毒提倡采用热力方式消毒(煮沸、蒸汽或红外消毒柜等)。采用消毒柜消毒的,应确保消毒设施的正常使用; 3.采用化学药物消毒的,使用的消毒液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消毒液的浓度和浸泡时间应达到规定要求,并冲洗干净。消毒液应专柜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4.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按规定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5.洗净消毒的餐饮具应存放在密闭的保洁柜内。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食品、杂物等其他物品。 附件2-5 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1.就餐场所和食品处理区整洁、明亮; 2.墙壁、天花板、门窗无蜘蛛网、霉斑或其它明显积垢,地面洁净、无积水和油污,排水沟渠通畅; 3.操作台、冰箱、排油烟机等加工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无明显积垢; 4.食品和其他物品存放整齐有序,标识明显; 5.餐桌、菜单、调料瓶、筷筒等保持清洁; 6.垃圾桶加盖并保持外观清洁,及时清理垃圾和餐厨废弃物。建立废弃物处置台帐,索取并留存收运者盖公章的资质证明加复印件。 附件2-6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1.立即停止餐饮经营活动,积极组织抢救病人,尽可能按照就近原则联系医疗单位进行抢救处理。 2.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顾客中毒情况、中毒发生时间、中毒主要症状、中毒的顾客人数等,如果怀疑与投毒有关,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3.保护好现场,保管好供应给顾客的食品,禁止继续食用和擅自销毁。对制作、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以及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的现场予以保护。 4.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到达后,配合专业人员收集可疑食品和中毒顾客的呕吐物、排泄物、洗胃液等,同时介绍中毒的情况。 5.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调查工作及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填写指南 一、经营者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二、负责人与营业执照标注的负责人一致 三、经营场所 填写获证经营者实施小餐饮经营行为的实际地点 四、经营项目 热食类制售、冷食类制售、糕点类制售(裱花蛋糕除外)、自制饮品制售。如申请网络送餐的,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五、许可证编号 陕+小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4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许可证号中的数字如不足相应位数,应在数字前加零补足。 六、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填写负责对获证小餐饮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全称。 七、发证机关 填写颁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称并加盖公章。 九、有效期至年月日 自发证机关许可生效之日起,按照行政许可有效期2年计算,要求经营者终止经营行为的具体日期。 附件4 陕西省小餐饮日常监督检查表
检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于经营者保存。
|
||||||||||||||||||||||||||||||||||||||||||||||||||||||||||||||||||||||||||||||||||||||||||||||||||||||||||||||||||||||||||||||||||||||||||||||||||||||||||||||||||||||||||||||||||||||||||||||||||||||||||||||||||||||||||||||||||||||||||||||||||||||||||||||||||||||||||||||||||||||||||||||||||||||||||||||||||||||||||||||||||||||||||||||||||||||||||||||||||||||||||||||||||||||||||||||||||||||||||||||||||||||||||||||||||||||||||||||||||||||||||||||||||||||||||||||||||||||||||||||||
附件【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