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 | ||||||||||||||||||||||||||||||||||||||||||||||||||||||||||||||||||||||||||||||||||||||||||||||||||||||||||||||||||||||||||||||||||||||||||||||||||||||||||||||||||
2022-07-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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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市监发〔2022〕298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局2022年第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 (规范性文件编号:40-29[2022]5号) 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包括网络食品销售、网络餐饮服务,下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含外省第三方平台在本省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络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工作,并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管理权限。 第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主体业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号等内容。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扫描件;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号扫描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五)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安全承诺书(附件2)。 委托他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还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相关证明。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并给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符合要求后给予备案。 第八条 备案号编码规则: 备案号格式为:“陕网食备”(“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简称)和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码。数字从左到右依次为:1位企业性质代码,1位主体业态代码,4位顺序码。 企业性质代码1代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2代表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主体业态代码1代表食品销售交易,2代表网络餐饮服务。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公开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备案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主体业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网站名称、域名、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号、备案号等。 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的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凭证有效期5年。 第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终止网上食品交易的,应于停止平台服务或者终止网上食品交易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 第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备案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备案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连锁公司总部建立网站为其门店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申请表 2.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安全承诺书 3.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凭证 4.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信息公示表 附件1 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申请表
附件2 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安全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确保网络食品交易安全,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网络食品交易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同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三、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四、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五、完善技术手段,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确保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六、建立并执行食品召回制度,对于自检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通知下线、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七、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承诺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凭证 备案部门: 年 月 日
附件4 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信息公示表 (****年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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