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未主动提示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大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安康市岚皋县梅老四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2年11月,安康市岚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岚皋县梅老四火锅店在经营场所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安康市汉滨区某校园食堂未制定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案
2023年3月,安康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汉滨区某校园食堂在经营场所内未主动对就餐师生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对学校食堂用餐人数、做餐、配餐动态管理不到位,存在浪费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汉中市留坝县自平快餐店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汉中市留坝县紫柏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辖区自平快餐店厨余材料剩余较多食材,存在食品浪费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汉中市镇巴县某校园食堂未制定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案
2023年4月,汉中市镇巴县兴隆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兴隆镇某学校食堂有明显食品浪费现象。该校园食堂在经营场所内未主动对就餐师生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对学校食堂用餐人数、做餐、配餐动态管理不到位,存在浪费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西安市胜哥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西安市碑林区胜哥餐饮店在经营场所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陕西倾城吾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陕西倾城吾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咸阳市秦都区艺湘道迪小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咸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咸阳市秦都区艺湘道迪小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榆林市崔瑞百姓渔府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榆林市榆阳区崔瑞百姓渔府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榆林市北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榆林市北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商洛市柞水县乾佑礼宾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商洛市柞水县乾佑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消费者在乾佑礼宾饭店就餐后存在食品浪费现象,该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