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统一部署,紧盯使用未登记、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气瓶充装检测,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加强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重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潼区万年路佳瑞宾馆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2023年5月17日,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该电梯,限期办理使用登记,进行检验取得检验报告。5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电梯使用前及使用中,未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该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委托他人自行制作载客电梯使用标志信息1张,粘贴在电梯内。案件调查终结前,当事人已取得电梯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
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宝鸡市凤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县开山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8月29日,宝鸡市凤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现场安装有1台压力容器(储气罐)正在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查封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9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该设备仍未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8日从凤县某经销商处购进该设备,5月10日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直至9月5日未在限期内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凤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铜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铜川市太星焊割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8月10日,铜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8月8日,当事人进行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累计3219.5kg,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2024kg,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1195.5k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延安市宝塔区赵某厨电经销部销售未经认证证书扩展的家用燃气灶案
2023年8月21日,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1款家用燃气灶产品有3C标识,但无法查询到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9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上述家用燃气灶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上述家用燃气灶。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产品标识,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的家用燃气灶。依据《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CCC产品如何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延安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10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榆林市神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神木市金福盛酒店用品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10月9日,神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6台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5.3.1.9“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要求,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灶具。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山东临沂购进6台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均未售出。其中5个单灶口、进价45元/个、售价60元/个,1个双灶口、进价90元/个、售价120元/个,货值金额4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神木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涉案的6台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罚款760元的行政处罚。
六、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汉中市汉台区运达批发市场豪博电器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材料-金属零部件、结构-一般要求、标志、警示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2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及期限。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6日从广东佛山购进涉案产品30个,均已售出,进价18.5元/个,售价23元/个,货值金额690元,违法所得13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备样2个、没收违法所得135元、罚款1104元的行政处罚。
七、安康市旬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旬阳县城关镇山泰五金工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10月25日,旬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皇冠富辉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个、美的牌减压阀1个,上述3个调压器(减压阀)调节部件均未被封固,可手动调节,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2.5.4“家用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即调压器不得带有可调节功能”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扣押。10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1年2月从西安购进皇冠富辉牌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个,售出3个,进价5.5元/个,售价15元/个;同年3月购进美的牌减压阀,购进5个,售出4个,进价5.5元/个,售价15元/个。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购销凭证,按照行政有利于相对人原则,认定其违法所得66.5元,货值金额1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旬阳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扣押的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减压阀)3个、没收违法所得66.5元、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