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1〕19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征求《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请于8月31日前,通过邮件形式将意见反馈至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张一波; 联系方式:029-86138835
邮递地址: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739号
邮箱:172432474@qq.com
附件: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3日
附件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生产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不包括现场制售,且仅供消费者食用的食品制作行为。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保证生产的食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制度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指导目录。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公布本地区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具体要求。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许可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小作坊监管档案;组织对食品小作坊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相关信息;组织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乡镇、街道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管理,协助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应先取得营业执照,而后向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所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贮存、运输、废水排放、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蝇等设施或设备;
(三)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应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脱落,并符合卫生和食品安全要求;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证产品;工器具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洁物等一同存放、运输;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食品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可追溯;
(七)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食品添加剂应专区(或柜)存放,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有符合标准的专用称量工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开办)申请表;
(二)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三)执行的食品标准复印件,无食品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加工技术规范;
(四)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目录;
(五)有资质检验机构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许可检验项目清单》出具的产品安全检验报告。
受理人员还应确认开办人的身份证明和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推广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全程网办。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地方标准,无执行标准应在产品标签明示。鼓励食品小作坊制定产品标准,并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十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指导目录,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具体要求,并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具体要求。
食品小作坊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目录开展生产。
第十一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自受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在8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实行电子证照管理,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3年,电子证照及其打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式样。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负责人、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二维码。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由XZF(“小作坊”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代码、2位市(区)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年份码、4位顺序码。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加工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加工类别或品种明细发生变化的。
第一项变更和第二项仅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资料审核可现场予以变更,第二项生产场所位置变化和第三项变更应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三)执行的食品标准复印件,无食品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加工技术规范;
(四)有资质检验机构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许可检验项目清单》出具的产品安全检验报告;
(五)《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变更食品小作坊名称或仅变更生产加工地址名称的,需提交以上第(一)(五)材料,并确认申请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核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变更生产加工地址位置和生产类别或品种明细的需提交以上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
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在8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并核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现场核查通过后准予继续生产;现场核查未通过的,不得延续。
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予以注销;拟继续生产的,按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申请延续换证,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换发)申请表;
(二)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无变化证明;
(三)《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对主要生产设施设备、生产布局、工艺流程等无变化的食品小作坊申请延续换证的,可不予进行现场核查,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且材料符合要求的,可在延续换证时一并变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公示:
(一)申请人申请注销的;
(二)营业执照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到期后未申请延续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的;
(六)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应在生产场所外显著位置悬挂名称标示牌,在生产区内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在相应的操作岗位张贴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发现食品原料、包装材料、消毒剂、饮用水、食品添加剂等有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调查、检验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的食品应在许可范围之内;
(二)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器具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
(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
(六)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和运输;
(七)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八)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并每年体检一次。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应建立和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供货商资质查验等制度。
查验所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如实记录其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购货凭证。记录和购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查验留存供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购货凭证;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查验留存供货方合法资质或有效身份证明,索取并留存购货凭证。
第二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不得使用过期的、变质的、污染的、回收的、非食用等级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材料;
(三)不得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等肉类产品。
第二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防止交叉污染,做好生产记录,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时应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厂家、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日期和使用目的等相关内容。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应对其产品进行包装销售,包装上应标明下列事项:
(一)产品名称、规格、配料、净含量;
(二)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三)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四)食品小作坊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应落实陕西省食品小作坊“一票通”制度,建立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产品去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更新主要设施设备、生产布局改造后新投产或改变工艺流程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
第三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应执行开(歇)业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开展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评定,建立食品小作坊信用档案;
(二)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检查频次;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查封、扣押,责令召回已经售出的食品,销毁或做无害化处理,通知相关经营者,向广大消费者公示;
(四)对食品小作坊进行政策指导,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督促其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五)建立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立即封存库存问题食品;
(二)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
(三)召回问题食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查找原因并及时整改;
(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小作坊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小作坊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食品小作坊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小作坊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乡镇、街道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对食品小作坊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二)按照食品小作坊信用等级和产品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督促其规范生产,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
(三)开展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信息采集、核查、登记等工作;
(四)指导食品小作坊履行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监督不合格食品的召回、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
第三十六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器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七条 未经申请人同意,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人员和许可核查人员不得泄露食品小作坊工艺流程、技术参数等资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陕食药监发〔2016〕54号)作废。
附件1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开办)申请表
小作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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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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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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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现值) |
万元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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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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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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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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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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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种类 及 名称 |
类别 |
类别编号 |
类别名称 |
品种明细 |
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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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小作坊盖章: 年 月 日 |
审查意见 |
□经审查合格。 □经审查不合格。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
附件2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表
小作坊名称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
批准时间 |
|
小 作 坊 变 更 情 况 |
项目 |
原核准事项 |
申请变更事项 |
小作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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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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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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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种类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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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小作坊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小作坊盖章: 年 月 日 |
审查意见 |
□经审查符合条件。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