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情况反馈

  发布时间:2021-10-22 19:59:05  

 

8月13日,省局发布公告,向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意见征求时间内,相关单位及行政相对人共提出意见28条,省局采纳(或部分采纳)17条,不采纳11条。省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审议稿)》,目前《办法(审议稿)》已进入法规审核阶段。

附件:《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

 

附件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现就修订《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情况做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2016年1月1日《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实施后,监管管理部门于2016年8 月16 日制定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条例》和《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我省食品小作坊许可和监管,确保食品小作坊产品质量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行政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也面临规范日常监督程序、压缩行政许可时限、精简许可资料等的新要求,又加之该《办法》有效期为五年,现已届满,所以,很有必要对《办法》进修订。

二、修订过程

《办法》修订工作启动后,省局食品生产处委托省标准化院承担具体的修订任务,成立修订工作小组,明确修订原则和要求,细化工作任务,经收集资料,充分调研,反复讨论,形成《办法(初稿)》。2021年7月2日和8月3日,省局食品生产处两次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讨论会,对初稿进行了专门讨论并反复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13日,省局发布公告,向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今天的《办法(审议稿)》。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明确责任主体

一是将日常监督管理监管主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订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二是将行政许可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订为行政审批部门(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附件5)。

(二)压缩许可时限

将行食品小作坊政许可、许可延续、许可变更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对不需要现场核查的许可延续、许可变更事项,通过材料审查后应现场予以延续、变更,颁发新的许可证(第十七条)。

(三)精简许可材料

将申请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由原有的十一项精简为八项(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变更申请材料由原有的九项精简为五项(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延续换证材料由原有的五项精简为三项(第十八条)。

(四)细化工作要求

一是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小作坊检查员队伍,提高现场核查工作的质量和效能(第四条、第十条)。二是对生产无具体食品标准的,提出执行生产加工食品类别通用标准或参照加工工艺方法相近的食品品种安全标准,并在生产加工场所明示的要求(第八条、第十六条)。三是提出根据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的最低等次确定年度监督检查频次(第三十三条)。四是明确食品小作坊不包括现场制售,且仅直接供消费者食用的食品制作行为(第二条)。五是明确食品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删除了许可申请材料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表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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