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的反馈

  发布时间:2021-10-22 19:08:08  

我局起草的《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于2021年4月30日至5月16日期间征求社会公众(含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14条,经我局认真研究,采纳(部分采纳)意见8条,不采纳意见6条,现向社会公众予以反馈。

附件:1、《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编制说明

2、《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部分未采纳原因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

 

 

《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编制说明

一、细则编制的背景

食品预拌粉是指以谷物粉、乳粉、淀粉、糖等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含营养强化剂),经原料预处理、配料、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用于制作相应食品的产品,如糕点预拌粉、饼干预拌粉、软冰淇淋预拌粉、布丁预拌粉等等。简便方便是食品预拌粉最大的特点,更适合于食品企业规模化、连续式生产。食品预拌粉目前在烘焙行业用得最多,其次就是冷冻食品行业,已经形成行业趋势。据调研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食品预拌粉产量达8.48万吨,预计到2025年我国食品预拌粉产量将达到为16.6万吨。

2015年,原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其他食品(糕点及其制品预拌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糕点及其制品预拌粉细则》),该细则实施五年来,对加强我省食品预拌粉生产监督管理、规范食品预拌粉企业的生产加工过程、提升我省食品预拌粉质量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食品预拌粉的种类不断增多,新的法律法规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版)的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原《糕点及其制品预拌粉细则》已过期失效,为加强新业态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建设,促进我省食品预拌粉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我处组织专家重新起草了《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细则编制原则和依据

《细则》的起草以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为原则,以《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国标为依据,结合项目调研结果进行。

三、细则起草过程

2021年3月,省局成立项目专家组,对《细则》的相关情况进行资料的收集及分析研究,了解行业现状。对省外和省内相关食品预拌粉生产企业进行线上和实地调研,为《细则》的编制提供基础信息。

4月,组织召开第一次专家讨论会,并起草完成了《细则》(征求意见稿)。

5月上旬,向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5月下旬,专家组对征集到的各方意见逐条梳理、研判,合理的予以采纳吸收。

6月,组织召开第二次专家论证会,对《细则》内容再次进行了充分论证,并修改完善。

7月,《细则》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成公平性竞争审查,并通过法规处审核。

四、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内容分为九节,共三十一条,和2个附件。内容包括:总则、许可范围、生产场所核查、设备设施核查、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核查、人员核查、管理制度审查、试制产品检验、附则等共九节。

《细则》解决的问题有:一是确定许可范围;二是确定生产场所功能区设置;三是确定生产工艺流程及食品安全关键控制工序;四是确定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要求。

《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征求意见中部分条款未采纳原因

1、第6条意见:第七条“冷加工预拌粉应设专门加工车间,车间应为封闭式,室内装有空调器、紫外线灭菌灯等灭菌消毒设施。”建议将“空调器”修改为“空气净化调节设备”较为妥当。

清洁作业区的具体要求,按照食品预拌粉用途,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相应类别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要求执行,因此该意见未采纳。

2、第8条意见:第六条建议增设洗蛋区,打蛋间。

饼干、糕点预拌粉生产企业不涉及洗蛋、打蛋环节,因此该意见未采纳。

3、第9条意见:第八条 建议写清检验空气洁净度的具体项目。

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的具体监控项目及要求,应按照食品预拌粉用途,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相应类别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要求执行,因此该意见未采纳。

4、第11条意见:第十五条 建议城市管网水要检验“****、****”等28项,地下水要检验“****、****”等34项。

水质检验项目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相关要求,因此该意见不采纳。

5、第12条意见:第十五条在实际审查中个别企业用自来水公司的报告,是否写清用企业生产用末梢水提供的检验报告。

个别企业采用自来水公司的检验报告,属于企业人员对水质检验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无需将该项特别作出规定。因此该意见不采纳。

6、第13条意见:第二十条 建议把足够数量写清具体要求,比如十人一组等。

第二十条无此内容,因此该意见不采纳。




上一条:关于《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情况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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