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公开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11-24 12:07:41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告知承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机构及专家:

为进一步扩大资质认定改革效果,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效率,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向各相关单位及专家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完善修改,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及个人可在2022年11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反馈至省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俞海源,联系电话:029-86138596,电子邮箱:4825080@qq.com。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方案

2.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4日

附件1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17号)工作要求,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以下简称告知承诺)试运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效果,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效率,着力解决企业“办照容易办证难”等问题,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规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告知承诺的定义。

本方案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市级市场监管局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市级市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受委托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

(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违反承诺行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法律后果;

(五)资质认定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监管;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违反承诺行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等行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告知承诺实施范围。

陕西省内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或增加、检验检测标准变更(有实质性变化)、新增授权签字人或签字范围,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三、告知承诺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愿申请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

(一)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三)检验检测机构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资质认定申请中不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四)注册地及检验检测场所位于陕西省行政辖区内,资质认定证书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陕西省质监局)及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告知承诺申请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者不愿作出承诺的,由地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一般程序实施资质认定。

四、告知承诺实施程序

省市场监管局统一负责全省告知承诺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的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工作。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派出参与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管工作。(明确是否派出)

(一)告知注意事项。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政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现场书面告知等方式,向检验检测机构告知承诺指南(附件1)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附件2)等相关格式文本样式,省市场监管局在省局网站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材料的下载。

(二)提交申请资料。检验检测机构通过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行政审批全程电子化系统(陕西省检验检测审批系统)或现场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局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局和检验检测机构各自留档保存,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三)受理申请资料。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告知承诺实施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检验检测机构提交资质认定申请的其它方式;对不符合资质认定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四)作出许可决定。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并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机构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机构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已作出资质认定许可决定的,申请机构不得撤回承诺申请。在实施现场核查前,申请机构不得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五)后续现场核查。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1个月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2名以上(含2名)评审员组成现场核查组(必要时可同时选派技术专家参与现场核查),辖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派出1名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与现场核查,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对于机构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技术评审管理的规定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并对其承担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省市场监管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市以告知承诺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及后续核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六)后续现场核查处置。

1.现场核查结果完全满足资质认定要求或者发现存在轻微问题但不影响已经发放的证书、检验能力附表、授权签字人等许可决定的(如:管理体系运行基本正常,但部分内容不准确;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质量监督、质量控制等质量活动正常有效开展,但存在轻微缺陷),资质认定证书或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予以保留。

2.核查发现轻微错误(能力附表中能力参数、授权签字人等内容表述不规范,填报失误需减项、并项)的,需要修改已经批准的内容,现场核查组在现场核查报告中提出修改意见,包括修改内容、修改原因,申请机构予以确认并提供情况说明加盖公章作为现场核查报告附件。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现场核查报告后,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现场核查结论及时修改相关内容并重新制作颁发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

3.核查发现存在个别技术评审项目不合格或不符合,承诺基本符合但存在缺陷,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由现场核查组确认合格的,资质认定证书或相应资质认定事项予以保留。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撤销申请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相应资质认定事项,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4.核查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如:缺少设备仪器、人员不具备条件、实际没有检验能力、检验场所严重不符)、检验检测机构无合法法律的法律地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由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被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资质认定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且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依《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受委托的自贸区范围内各管委会参照本方案在自贸区范围内实施检验检测机构告知承诺。

(二)本实施方案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联系电话:

序号

原文内容

修改内容

修改依据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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