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市监通告〔2023〕87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全省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实施依法报检,有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断提升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夯实检验检测工作责任,省局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关于规范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namr.shaanxi.gov.cn/),通过首页“公众服务”栏目中的“意见征集”选中本文件下方“我要建议”中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xtsj12315@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规范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20日。
附件:关于规范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
关于规范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实施依法报检,有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断提升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夯实检验检测工作责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2-2021)等相关要求,着力解决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秩序不规范、不依法申报检验、检验主体责任难落实等问题,充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完善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应急保障体系,推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改革,坚持检验检测机构的公益性属性,积极发挥公益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主力军作用,最大限度降低特种设备本体安全风险,坚决把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关口,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实施主体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等。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原则
(一)强化各级属地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有序申报检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三)坚持公益机构为主。充分发挥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作用,以第三方甲类检验检测机构为补充,优化、整合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源,确保特种设备“应检尽检”。
(四)夯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谁检验谁负责”的原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依规实施检验,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和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四、检验检测机构工作定位
(一)甲类公益检验检测机构。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牵头负责全省乙类检验机构能力范围之外以及本方案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二)乙类公益检验机构。各市依法设立的公益类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三)省内甲类非公益检验检测机构。作为全省公益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补充,参与纳入市场化试点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五、全省特种设备实施分类检验
坚持属地管理、方便企业、一站式服务和公益性检验机构保障兜底的原则有序实施报检:
(一)A类大型游乐设施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报检。
(二)客运索道向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报检。
(三)额定蒸汽压力>22MPa的蒸汽锅炉、基于风险的检验向省特检院报检,由省特检院联系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四)最大额定蒸发量≥160t/h的锅炉、额定蒸汽压力≥9.8MPa且≤22MPa的锅炉、公称容积≥1000m3的球罐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业务向省特检院报检。
(五)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业务由报检单位选择向省特检院、西安特检院报检。
(六)各地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优先向设备所在地的保障性检验机构报检,当所在地保障性检验机构资质不满足检验要求时,报检单位应向省特检院、西安特检院报检,各地区保障性检验机构见附件;当所在地保障检验机构检验资源能力不足时,由省特检院、西安特检院等省内其他检验机构进行保障;当以上机构无法保障按时完成检验任务时,使用单位可以向与我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数据对接过的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报检。
(七)气瓶定期检验业务由报检单位在平台内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报检。
(八)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向与我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数据对接的有资质检验机构报检(纳入检验试点)。
六、特种设备检测工作要求
安全阀校验、无损检测、电梯检测等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依法开展相关检测工作,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属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管理。
七、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化建设
(一)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应涵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全流程、全过程的关键信息,能追溯检验检测工作的真实状况,以信息系统为抓手不断提升检验检测质量,及时报送检验检测信息。
(二)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我省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前,需与我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数据对接后方可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智慧监管平台每年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数据进行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暂停相关工作,经整改确认后方可继续开展工作。
(三)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全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建设,与各检验检测机构的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全省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受理、指令下达、信息储存和数据传送等功能,为全省特种设备领域提供快捷服务。
八、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一)加强检验工作监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非本机构的保障区域实施检验工作前,应告知特种设备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检验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规范检验检测过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科学制定检验检测作业指导文件,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检验检测质量管理,注重关键环节把控,确保检验检测结果客观、公正、准确。
(三)提高检验检测成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现场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对发现的问题以《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等形式第一时间通知受检单位,督促受检单位落实整改并对完成情况予以确认,确保消除隐患,保障设备本质安全。全部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无故推诿、拖延,切实增强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识。
九、强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保障责任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所检设备的台账,注明每台设备的名称、主要参数、介质、检验检测有效期、使用地点等主要信息,并适时与“全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数据交换。
(二)大型活动、重要时段、重要节日、安全保障活动等期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积极主动对所检设备履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保障职责。
(三)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开展设备普查、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应急演练、应急处置、事故调查、鉴定评审等工作时,需要检验检测机构参与或承担任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积极支持、配合。
十、工作要求
(一)及时反馈意见建议。此项工作是省局充分结合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政策性调整以及我省目前的实际现状,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开展的尝试性、探索性工作。希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积极反馈意见建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省局将及时进行调整。
(二)广泛宣传讲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特种设备各领域,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遵照执行,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保障区域
2.特种设备报检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