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市监函〔2024〕197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征求《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单位和专家:
为加强我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起草了《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前期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4月2日至54月218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反馈至4825080@qq.com。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检验检测机构信用分类监管再次征求意见反馈”。
联系人:俞海源,联系电话:029-86138596。
附件:1.陕西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
2. 2.反馈意见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日
附件1
陕西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根据《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取得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以下简称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陕西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公共服务平台归集检验检测机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指标体系,依据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统筹协调和制度建立,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管理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陕西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原则,将检验检测领域的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专项检查、检验检测报告抽查结果、能力验证、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依规记录归集到陕西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公共服务平台,并依据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内部评价、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
第二章 指标体系建设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从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能力验证、统计年报和基础信息等七个维度,建立科学有效、运行规范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指标信息应当“应归尽归”,记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
第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基础上,结合检验检测领域特点,建立专业型信用风险分类模型。
第三章信用风险分级分类
第八条 根据国家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求,省市场监管局按照信用风险状况,依托管理平台按照定量与定性判定规则,将检验检测机构分类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
第九条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A类机构:
(一)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的;
(二)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现存在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的;
(三)未被投诉举报,或被投诉举报,但经调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及时报送年度报告,数据客观准确的;
(五)参加省局能力验证连续2年结果为“合格”的。
第十条 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B类机构: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情节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但不涉及行政处罚的;
(二)被投诉举报,经调查违规情节轻微,被责令限期改正但不涉及行政处罚的;
(三)及时报送年度报告,但数据存在瑕疵的;
(四)参加省局能力验证结果为“补测合格”的。
成立不满一年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起始默认类别为B类。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C类机构: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被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断网整改,或者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被投诉举报,经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被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或者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不符合强制要求,或者
(四)检验检测机构连续六个月未对外出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报告的;
(四五)未及时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主要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五六)参加省局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D类机构:
(一)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
(二)拒绝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
(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被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断网停线;或者被列入其他各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黑名单”的;
(四)检验检测机构实际地址不存在,迁址未按要求进行变更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未对外出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报告的;
(六)未按照要求参加省局组织的能力验证,或能力验证的二次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
(七)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中信用风险为E类,陕西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中信用风险为D类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九)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四)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对外出具报告的;
(五)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或超出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对外出具报告的;
(六)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被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断网停线;或者被列入其他各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黑名单”的;
(七十)存在两条及以上行政处罚记录的;
(八十一)被投诉举报,引发重大舆情事件,经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检验检测机构实际地址不存在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十)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未对外出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报告的;
(十一)未按照要求参加省局组织的能力验证,或能力验证的二次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
(十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中信用风险为E类,陕西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中信用风险为D类的;
(十三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的;
(十四三)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
(十五四)其他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违规规情形或因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十六)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依托检验检测综合监管平台实行实时评价,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录入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指标信息,确保检验检测机构信用分类准确。生态环境、机动车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信用分类应分别会同环境、公安部门联合实施。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与信用中国(陕西)互联互通,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配置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资源、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运用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建立健全与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慧化水平,实现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在检验检测监管工作中的常态化运用。
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信用风险分类基础上,制定更加具体的差异化监督检查计划方案,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A类检验检测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新闻舆情、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可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一次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减少对检验检测机构正常营业活动的干扰,对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申请开放绿色通道。
第十七条 对B类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一般不跨年度连续对其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对C类检验检测机构实行重点关注,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加强行政指导或行政约谈,对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
第二十条 对D类检验检测实行严格监管,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1次,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视情对其进行告诫、约谈,对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
第二十一条对信用风险等级分级分类结果为A、B类的机构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对许可周期内连续被确定为A类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复查时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作出是否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决定;
(二)省局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优先遴选A类检验检测机构作为能力验证承担机构;
(三)对A类、B类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符合省局“首违不罚”“轻微违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要求的,依法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
(四)支持A类、B类的检验检测机构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二十二条 强化与农业、生态环境、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同共享监管,推动跨部门联合确定检查对象、联合实施监督检查,实现线索互通、结果互认、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联合通报,拓展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的应用场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批量获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对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的,或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教育,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夯实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检验检测行业有序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20234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2
反馈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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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4年14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