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陕西省医疗美容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

  发布时间:2024-12-12 14:49:20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征求《陕西省医疗美容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引导陕西省医疗美容行业加强广告宣传合规管理,促进医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了《陕西省医疗美容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2月27日前通过邮件形式将意见反馈至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

联系电话:029-86138563,邮箱:ggc86138056@sohu.com。

附件:《陕西省医疗美容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

陕西省医疗美容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引导陕西省医疗美容行业加强广告宣传合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要求,制定本合规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是指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前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条 医疗美容机构在本机构办公场所公开栏、服务手册或依法开设的互联网交流平台中,登载本机构基本概况、重点学科、以及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等内容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

医疗美容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该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的相关信息,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第五条 医疗美容广告要在广告显著位置标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和医疗机构第一名称,视频广告中须全程标示。

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构成商业广告的,发布时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在互联网发布含有链接的医疗美容广告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第六条 医疗美容机构选择性展示的消费者评价和以图片、视频方式引用的消费者评价,具备商业营销目的,不属于基础服务信息,视为商业广告行为。

第七条 医疗美容机构在发布广告时,在不超出“八不准”范围内,可以适当的进行诊疗科目的科普介绍,包括对诊疗科目、科目使用仪器发展历史,医美术后护理注意事项、医美术后护理不当引发不良反应等情况的介绍。

第八条医疗美容机构通过网络直播营销形式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应当向直播营销平台或者其他直播间运营者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主体资质信息,并及时告知更新。不得在医疗美容直播中发布低俗庸俗、封建迷信、打“擦边球”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可以进行合法科普宣传,但不能以公益广告形式变相发布推销产品及特定服务的医疗美容广告。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要符合《广告法》要求,坚持正确导向,宣扬积极正向的消费理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是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

二是宣扬容貌焦虑,将容貌与面相、风水、宿命等迷信活动做不当关联,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挑战公序良俗、煽动过度消费等内容。

十一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内容要真实,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是虚假宣传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

二是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三是以“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虚构优惠进行诱导。

第十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要注意表述准确,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

第十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是以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二是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三是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四是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等情况。

第十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是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医疗美容广告活动;

二是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三是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等情况。

第十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请参照执行。

第十 本指引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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