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4
1.1 目的和依据4
1.2 适用范围4
1.3 工作原则4
1.4 事件分级5
2.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7
2.1应急领导小组和职责7
2.2成员职责8
2.3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11
2.4应急工作组12
3.运行机制14
3.1风险防控14
3.2 监测与预警14
4.应急处置与救援16
4.1 信息报告16
4.2 先期处置18
4.3 分级响应19
4.4 响应措施21
5.应急保障25
5.1 机制保障25
5.2通讯与信息保障25
5.3应急队伍保障25
5.4 物资经费保障25
5.5 应急演练和培训25
6.附则26
6.1预案管理26
6.2 解释部门26
6.3 实施时间26
1.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陕西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有效地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据《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省局接收或监测到的省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陕西省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害。
(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的要求,省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省局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依照事件性质、级别和影响,指挥各处室和办事机构等力量,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地市级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局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管理、依法处置。对照事件分级,在事发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畅通联络、共享信息。省局在接到或监测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时,要及时核实信息,立即按规定向国家总局、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信息共享。
1.4 事件分级
依照《陕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20〕82号),按照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社会影响,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涉及多个省份,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3)国务院认定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2重大(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张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中毒人数200人以上;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5)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5.3 较大(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3)在地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地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5.4一般(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省局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该小组在省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是省局负责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
2.1应急领导小组和职责
组长:省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省局分管食品工作的副局长或指定人员担任
根据事件形势发展的需要,可增加其他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
成员:办公室、法规处、督查处、价监竞争局、网监处、广告监管处、质量监督处、食品协调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食品抽检处、特殊食品处、消保处、财务内审处、新闻宣传处、稽查局以及省质检院和省食药院等相关处室或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机制;确定并指派省局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处室的具体任务及分工;分析研究事件发展态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做出相应决策,或向省政府、省委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新闻报道等相关事宜;执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任务;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2成员职责
(1)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上级领导批示、系统内报告、有关部门通报等)的接收、传递,相关信息需30分钟内传递到相关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负责重要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应急保障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与上级部门联络(省应急值守系统),并保持各处室之间联络畅通。
(2)法规处:负责依法做好重大或者广泛关注的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等工作;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3)督查处:负责督查督办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及的大案要案等重大违法行为;负责省委、省政府和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关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决定事项和有关工作任务的督办落实情况。
(4)价监竞争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查处在食品安全事件期间哄抬紧俏生产生活物资,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重大事件的查处工作,及时报告获悉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5)网监处:负责指导协调各地查处在食品安全事件期间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网络商品交易信息专项监测工作,及时报告获悉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6)广告监管处: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食品安全事件期间对涉案食品违法广告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和查处;及时报告获悉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7)质量监督处:负责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的应急检验检测,做好相关信息的核查与排查工作;组织、指导做好涉事食品相关产品的原因调查和处置工作,并形成事故原因调查报告;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及时报告获悉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8)食品协调处: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分析评估,研究预防和处置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指导较大及以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并配合做好重大及特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工作;负责协调省食药安委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食品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发布、新闻报道等相关事宜;承担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9)食品生产处:负责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风险监控,做好相关信息核实和排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做好涉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原因调查和处置工作,并形成事故原因调查报告;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及时报告获悉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10)食品经营处:负责开展食品经营环节的风险监控,做好相关信息核实和排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做好涉事食品经营环节的原因调查和处置工作,并形成事故原因调查报告;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及时报告获悉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11)食品抽检处:负责组织涉事食品应急检验检测,督促指导涉事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涉事食品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隐患排查等工作;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及时报告获悉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12)特殊食品处:负责开展涉事特殊食品的风险监控,做好相关信息核实和排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做好涉事特殊食品的事件原因调查和处置工作,并形成事故原因调查报告;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及时报告获悉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13)消保处:负责受理涉及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按规定及时分流转办、跟踪督办涉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安全案件;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14)财务内审处:负责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应急检验检测、执法装备等工作经费保障等有关事宜。
(15)新闻宣传处: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分析和配合处置等工作;负责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情况、案件查处情况等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舆论引导工作;及时提供食品安全事件网络舆情监测分析报告;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16)稽查局:负责组织指导查处食品安全事件中涉事企业准入、生产、经营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危害控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负责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配合有关处室作好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工作;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及时报告获悉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17)省质检院:配合相关处室做好食品安全事件有关检验检测及技术分析等工作;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及时报告获悉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18)省食药院:配合相关处室做好食品安全事件有关检验检测及技术分析等工作;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及时报告获悉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2.3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
省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省局应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局食品协调处。
主要职责:负责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并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召集相关会议,督促和指导有关地区应急指挥部、市场监管局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执行和实施有关决策部署;负责与国家总局、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等的应急联络;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4应急工作组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成立应急工作组。主要包括综合协调组、现场工作组、调查处置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必要时,工作组组长可由分管业务的副局长担任。分工职责如下:
2.4.1综合协调组职责
食品协调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负责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过程的合法性指导和咨询;食品安全事件监管责任调查和追究;食品安全事件危害程度的分析研判,评估事件危害和发展趋势;根据需要组建专家组,指导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工作。
2.4.2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成员由省局应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必要时,应协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的指示批示要求以及省局应急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前往事件发生地,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指导开展事件的处置和相关善后工作;了解突发事件情况,及时传递信息;经省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授权处理其他事件现场的应急工作。
2.4.3调查处置组
食品安全事件涉及的主要食品业务处室牵头,食品抽检处、稽查局、省质检院、省食药院等相关处室(单位)配合。负责组织指导涉事环节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原因的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负责组织涉事食品应急检验检测,督促指导涉事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涉事食品的风险评估和排查风险隐患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查处食品安全事件中涉事企业准入、生产、经营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危害控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等工作;省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4.4新闻宣传组
新闻宣传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媒体吹风会、接受媒体采访、发布新闻通稿等对外宣传回应工作,草拟新闻发布辞、应答口径,提出回应时间、方式等发布意见,并报请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审批;统筹安排协调局属媒体、纸媒、网媒等各类媒体形成联动,发布回应内容、积极引导舆论;持续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网络舆情动态监测与信息反馈;保持与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的工作协调与互动;省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4.5后勤保障组
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经费、物资、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
3. 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省局应加强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对重大活动、重大风险隐患要按照“谁经营、谁主管、谁举办”的原则,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食品各业务处室要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源头防控”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环节突发事件风险辨识、分析、会商、研判、防控等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要依法对领域内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网格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做好应急准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把风险管理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3.2 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省局各有关处室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早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蔓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应及时组织分析研判,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按规定进行报告。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的与食品安全相关舆情信息;
(2)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的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7)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8)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我省的信息;
(9)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3.2.2预警
预警分级。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食品安全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参照《陕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预警发布。根据监测信息、接报信息和事件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由省局报省政府同意后,按照省政府信息发布要求和相关规定程序公布警示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预警行动。对省政府决定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分析研判监测信息,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迅速采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必要的防范性措施,控制导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关闭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场所,限制使用易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调整、解除预警。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通报、报告和发布有关情况。当研判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电话、传真、行文、网络等多种方式按规定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确保准确、及时,并视情况向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4.1.1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严格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信息报告规定时限,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核实后,逐级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至省局,省局应急值班室(电话:029-86138000,传真:029-86138998)统一接收,汇总信息。
响应级别在Ⅲ级及Ⅲ级以上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当30分钟内电话报告,书面上报或通报时间为2小时。
响应级别在Ⅲ级以下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当1小时内电话报告,书面上报或通报时间为2小时。
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内电话报告,书面上报或通报时间不超过30分钟。
(3)省局应急值班室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值班人员立即向值班领导和省局办公室(机要)送达传真或电话记录,于10分钟内分送食品协调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同时,正常上班期间,由食品协调处汇总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报告;节假日或夜间,由值班人员负责报告,并及时将报告材料转交食品协调处。相关业务处室第一时间督促指导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4)各相关处室或单位监测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30分钟内将监测信息分送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研判核实后,食品协调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信息报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督促指导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4.1.2报告内容
(1)初报。主要包括接报时间、事件发生时间和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
(2)续报。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勘误和补充、事件处理的最新情况和后续应对措施等。
(3)终报。主要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定性、事件产生原因分析、责任追究、类似事件预防措施等。
报告事件信息应包含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1.3接报信息评估
接到突发事件上报信息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处室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评估,必要时邀请相关应急专家参与。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事件的,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通报和报告。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 已造成健康损害及严重程度;
(2)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突发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4)确定突发事件级别,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等。
4.2 先期处置
事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事件信息,未启动应急预案前,应根据现场情况,立即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人员救治、现场管理、治安维护等工作,进行先期妥善处置,控制事态。必要时,省局应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指导先期处置工作。
4.3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件上报及应急响应启动的相关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个响应级别。
预判可能达到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时,建议省政府成立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省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状况。
预判为较大及以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时,在事发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理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上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必要时,省局成立省级应急工作组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3.1Ⅰ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工作机制,指挥、部署相应的应对工作。迅速启动并建立应急通信联络,跟踪掌握事态发展趋势,派出相关领导参加上级部门的应急指挥工作,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4.3.2Ⅱ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启动Ⅱ级响应。在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领导下,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做好统筹、指挥、协调、信息掌握、调查处置等相关工作。相关人员保持24小时在位,并保持联络畅通。主要工作有:
(1)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分析、评估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成立省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调度协调,实施应急保障。
(3)第一时间召开省局应急领导小组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下发至相关市局,指导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立即组建并派出工作组,会同当地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事件调查,查清来源、生产加工情况、销售去向和事件原因,并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
(5)迅速部署执法行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将涉事的同批次食品下架,停止销售,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6)在调查基础上,根据事件原因制定专项检查方案,下发全系统,全面开展市场清查和检查。
(7)畅通与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由市局及时监控涉事食品在市场的销售,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监督涉事企业和相关人员。
(8)实时将事件的发展、控制等情况报告省应急指挥部,根据指挥部指令,迅速通报有关地区。
(9)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上报相关信息。
4.3.3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启动Ⅲ级响应。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参与、协调、指导、支持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事态发展趋势,协调采取相应措施。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工作。主要负责人员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4.3.4IV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启动IV级响应。由事发地政府领导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支持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4.4 响应措施
4.4.1处置过程
(1)各处室迅速行动,确定主要负责人和专人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省局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相关应急工作组依照分工开展工作。
(2)应急过程中,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分析总结应急工作情况,部署上级有关指示和下一阶段主要任务。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落实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执行到位。必要时,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指导有关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省局值班室需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负责重要信息的上传下达。各处室之间保持联络畅通。必要时,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
4.4.2处置措施
(1)指挥协调。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要求,省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省委、省政府的联系、启动省政府专项预案和相关应急保障等,负责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采取危害控制措施。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承担省政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人员救治。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或单位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做好相关人员的心理辅导。
(3)现场处置。由现场工作组或调查处置组负责。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停止配送、停止使用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指导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其他需要处置的事项。
(4)流行病学调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迅速赶赴现场,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保护现场。
(5)检验检测。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疑似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抽样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尽快查实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停止经营或无害化处理;对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事件无关的,应依法予以解封。
(6)维护稳定。协助公安机关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事件原因调查。调查初期尚无法确认为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综合分析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日常监管等信息,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属于传染病、水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进行后续处置。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协调公安机关介入。
4.4.3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按照应急响应调整有关规定,终止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事件处置完毕,国家层级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后,按照省政府指挥部相关要求,省局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2)重大事件处置完毕,省政府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后,省局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3)较大事件处置完毕,召开省局应急领导小组会议,由会议终止应急响应。
(4)一般事件处置完毕,由事发地政府按规定终止应急响应后,省局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当继续跟踪事件进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突发事件。
4.4.4调查评估
(1)责任调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并向本级政府和省局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并向省政府和国家总局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省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2)总结评估。在事发地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的基础上,省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
4.4.5善后处置
按照有关规定,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及产品抽样和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等。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应急保障
5.1 机制保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建立内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或工作程序,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
5.2通讯与信息保障
省局应急值班室确保24小时应急联络电话畅通,各处室应急处置相关人员电话保持畅通。
5.3应急队伍保障
立足现有资源,整合突发事件应急队伍体系。充分发挥各个处室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
5.4 物资经费保障
省局办公室负责所需车辆、通讯、办公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财务内审处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保障工作,保障应急需要。
5.5 应急演练和培训
省局食品协调处负责协调、指导相关地市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局食品协调处负责管理。根据《陕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6.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