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316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19-05-22 11:59:01  

陕市监函〔2019〕329号

关于对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316号

提案的答复函

何煜委员:

您向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交的《关于进一步改善药品经营环境的提案》(第316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药品监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允许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有关问题”。国家关于“互联网+药品流通”的有关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药品零售企业在岗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规定。但是,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药品零售企业应做到“一店一执业药师”并在岗履责。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快速发展,我省即将出台《关于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快速发展的九条措施》,目前《措施》正在报批过程中,其中提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有条件的零售药店可以与医疗单位合作,推行电子处方和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远程进行慢性病诊疗处方开

具。鼓励搭建联通医院系统、医生、云药房平台、社区药店、配送系统等电子处方流转信息平台,允许患者自主选择购药方式。执业药师可以注册在连锁总部进行远程审核处方,实施远程审方的连锁总部可根据需要配置执业药师”,《措施》的出台将有效解决您所提到的执业药师配备的相关问题。

二、按照职能分工,各市(区)局负责零售药店许可、监管。对您提出的零售药店“只经营定型包装中药材”是否配备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设施设备问题,省药监局与西安市局进行了沟通,已敦促西安市局尽快落实相关规定。将出台的《关于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快速发展的九条措施》也明确规定“零售药店不进行中药饮片处方调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不做专业要求“,所以,您提出的该问题将很快得到解决。

三、关于您提出的“大型连锁企业收购药店后的许可证办理问题”。我省即将出台《关于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快速发展的九条措施》,省药监局也将针对《措施》中具体条款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从而将会解决您提出的问题。

四、关于您提出的“西安市药店多证合一问题”。《措施》中提出要调整药品经营审批机制,规定: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简化审批环节,减少申报资料,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实施药品零售经营开办许可、换证、变更的“综合申报、合并检查、并联审批”。药品零售门店若开展其他相关经营业务,企业可根据需要,综合报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报材料,由市或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一次性受理并组成联合检查组一次性完成现场检查工作,检查合格者统一制证并送达企业,证件办理时间不超过其中最长的证件法定办理时限。

五、关于您提出的“药店中药采购、验收人员的学历证专业认定”问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六条要求“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处级以上技术职称”,“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药调剂员资格”,没有将相关专业列入。经与西安市局沟通,他们根据实际,原则上同意将相关专业纳入监管和认证允许的范围,但会根据《规范》第一百三十四条要求“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质量管理文件有效执行”加大对该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能力的考核力度。

再次,感谢您对药监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您继续关注药品质量和药品监管事业。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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