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176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19-05-30 16:40:18  

陕市监函〔2019〕246号

关于对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176号

提案的答复函

王小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国家级生物发酵特色园区的提案》(第17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关注并关心中国酵素城建设和发展问题。正如您在提案中所述:位于渭南市经济开发区的中国酵素城项目,虽然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全国规模较大、产业聚集度较高、配套最完善的生物发酵产业聚集区,充分利用陕西丰富的农产品资源,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是服务于三农、服务于人民健康的绿色工业,但也面临着标准缺失等问题。您在提案中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一、关于“加快地方特色标准制定进度”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根据陕西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原省质监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已划转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我局)。我局对制定酵素产品地方标准持积极鼓励态度,并且有了标准更有利于行业监管。我们将和渭南经开区配合,于2019年6月份邀请有关专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探讨起草酵素产品标准。

二、关于“尽快解决‘酵素’身份问题”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中明确了32个大类许可分类目录。酵素食品属于其他饮料中的其他类饮料,酵素食品生产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前颁发的是食品饮料生产许可证,未能很好的体现酵素特性。待我省酵素产品地方标准出台后,我局将会同相关专家研究在许可分类目录中增加酵素种类的可行性,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在酵素产品地方标准未出台之前,我局会严格依据在省卫健委备案的酵素产品企业标准以及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 版),对酵素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诚挚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省市场监管工作。您对建议答复如有意见和问题,也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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